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
第 3 頁:簡答題 |
第 4 頁:辨析題 |
第 5 頁:法條分析題 |
第 6 頁:案例分析題 |
六、案例分析題:第59 -60小題,每小題15分,共30分。
59.2010年3月1日,甲(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和乙(女,1995年8月1日出生)為購買高檔手機騙走鄰居家3歲的小孩,準備將其賣出,兩人將孩子關在城郊一處廢棄庫房后,甲去外地尋找買主,并安排乙看管孩子,孩子哭鬧不休,乙難以忍受,離開庫房,棄之不顧,甲得知乙不在庫房,就要求乙速回,乙不予理會,最終導致孩子餓死。
請根據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并說明理由:
(1)甲的行為如何定罪?
(2)乙的行為如何定罪?
(3)甲和乙是否構成共同犯罪?
【參考答案】(1)甲的行為構成拐賣兒童罪和非法拘禁罪。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賣、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甲為取得非法利益,準備將鄰居家的小孩賣出,且已實行拐賣行為,成立拐賣兒童罪既遂。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甲拐賣兒童后將其關在城郊的庫房中,非法剝奪了小孩的人身自由,成立非法拘禁罪。甲已滿16周歲,對兩罪負有刑事責任。
(2)乙的行為構成拐賣兒童罪、故意傷害致死罪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賣、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乙與甲合謀共同實行拐賣兒童行為,構成拐賣兒童罪。甲乙兩人將小孩關在庫房中,構成非法拘禁罪,乙在非法拘禁的行為過程中對小孩不予理會導致孩子最終餓死,屬于不作為的故意傷害為致孩子死亡。乙已滿14不滿16周歲,對拐賣兒童罪不負刑事責任;對故意傷害致死罪負刑事責任。
(3)甲和乙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
因為甲構成拐賣兒童罪和非法拘禁罪,乙的行為構成拐賣兒童罪和故意傷害致死罪,但乙對拐賣兒童罪不負刑事責任。甲對乙故意傷害孩子致死的行為無共同故意,甲和乙在非法拘禁行為的范圍內構成共同犯罪。
60、2012年4月初,甲與乙、丙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甲借給乙120萬元,期限2年,乙每月償還5萬元;丙承擔保證責任,如乙到期無力償還,由丙向甲償還全部借款。合同簽訂后,乙請求甲多借給自己20萬元,甲表示同意,并于2012年4月28日將140萬交給乙,乙出具拮據,載明收到140萬元,還款期限順延。丙對此不知情。
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底,乙共計還款40萬元,2013年1月,甲與丁簽訂債權轉讓合同,將甲對乙的債權轉讓給丁,合同簽訂后,甲向乙、丙發(fā)出債權轉讓通知書,乙收到后明確表示不同意,丙則未置可否。
請根據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并說明理由:
(1)甲與乙之間的借款合同何時生效?
(2)丙的擔保屬于何種保證方式?對甲多借乙的20萬元,丙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3)甲與丁之間的債權轉讓合同是否因乙的不同意而無效?
【參考答案】(1)2012年4月28日。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合同自實際交付標的物時生效。本案中屬于自然人借款,所自交付時生效。
(2)屬于連帶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方式的,視為連帶保證。本案中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所以推定為連帶保證。
丙不承擔責任。主合同變更履行數額,未經保證人同意不得對其產生不利影響。本案中增加履行數額,未經保證人同意,所以對于多出的數額,保證人免責。
(3)不會。債權人讓與合同自讓與協(xié)議達成時生效。不需要經過保證人的同意。除非另有約定,本案中沒有特別約定,所以保證人要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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