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jié) 會計核算
一、總體要求
(一)會計核算依據
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事項為依據。
《會計法》規(guī)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yè)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yè)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1)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事項為依據。其具體要求是,根據實際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取得合法、可靠的憑證,并據此登記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形成符合質量標準的會計資料。
(2)以虛假的經濟業(yè)務事項或資料進行會計核算,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二)對會計資料的基本要求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1.會計資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須符合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
會計資料,主要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yè)資料,它是會計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經營者進行經營管理、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依據。
會計資料最基本的質量要求,會計工作的生命線: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會計資料的真實性,主要是指會計資料所反映的內容和結果,應當同單位實際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的內容及其結果相一致。
會計資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構成會計資料的各項要素都必須齊全,以使會計資料如實、全面地記錄和反映經濟業(yè)務發(fā)生情況,便于會計資料使用者全面、準確地了解經濟活動情況。
2.提供虛假會計資料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為。
(1)偽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是指以虛假的經濟業(yè)務事項為前提編造不真實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即以假充真。
(2)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是指用涂改、挖補等手段來改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真實內容,歪曲事實真相的行為,即篡改事實。
(3)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是指通過編造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或篡改財務會計報告上的真實數據,使財務會計報告不真實、不完整地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借以誤導、欺騙會計資料使用者的行為,即以假亂真。
二、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是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記錄經濟業(yè)務事項的發(fā)生和完成情況、明確經濟責任,并作為記賬依據的書面憑證。
按填制程序和用途不同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一)原始憑證取得的基本要求
1.及時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1)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
(2)必須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提示】及時:一般為一個會計結算期。
2.各單位填制和取得原始憑證時,要求做到內容完整、手續(xù)齊全、填制規(guī)范、書寫清楚、送交及時。
(二)原始憑證處理的基本要求
1.處理基本環(huán)節(jié):審核原始憑證——法定
2.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應當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
3.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對記載不準確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經辦人員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更正、補充。
錯誤的更正:
(1)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
(2)記載內容有誤,應當由開局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工作須由原始憑證出具單位進行,并在更正處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3)金額錯誤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出具單位重開;
(4)開具單位應依法開具準確無誤的原始憑證;對填制有誤的原始憑證,負有更正和重新開具的法律義務,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