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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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第一節(jié) 會計監(jiān)督概述 |
第 4 頁:第二節(jié) 單位內部會計監(jiān)督 |
第 8 頁:第三節(jié) 會計工作的政府監(jiān)督 |
第 12 頁:第四節(jié) 會計工作的社會監(jiān)督 |
第 15 頁:案例分析 |
四、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
1.注冊會計師在出具審計報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3個明知……而不予指明,1個明知……而予以隱瞞或作不實報告):
(1)明知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guī)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的報告。
(3)明知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的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有其他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
2.責任劃分(一般來說)
(1)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對整個事務所的工作成果和各個審計項目形成的審計結論負有直接責任;
(2)審計項目負責人對制定審計工作計劃,確定審計工作程序和形成審計報告負有直接責任;
(3)注冊會計師及其助理人員都對自己負責的具體審計項目或審計領域的工作質量負有直接責任。
3.責任類型
(1)行政責任,指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由于違反法律、執(zhí)業(yè)標準或其他規(guī)章制度,而必須承擔的行政上的法律后果。
(2)民事責任,指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由于違反合同導致民事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有兩類:對委托人有違約責任和民事侵權責任;對銀行、股東、債權人、潛在投資者等第三者所負有的民事責任。
(3)刑事責任,指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由于重大過失、舞弊行為違反了刑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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