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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存貨的核算
本章涉及主要科目:①原材料;②材料采購;③應交稅費;④材料成本差異;⑤待處理財產損溢
第一節(jié) 存貨的種類和范圍
1、 存貨的概念:指企業(yè)在日;顒又谐钟幸詡涑鍪鄣膸齑嫔唐坊蛏唐、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具體講,存貨包括各類原材料、在產品、半成品、庫存商品、商品及周轉材料(含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
周轉材料:是指企業(yè)能夠多次使用、逐漸轉移其價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態(tài)不確認為固定資產的材料,如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應當采用一次轉銷法或五五攤銷法進行攤銷。(判斷)
包裝物:是指為了包裝本企業(yè)商品而儲備的各種包裝容器,如桶、箱、瓶、壇、袋等。(選擇)
2、 下列包裝物,在會計上不作為包裝物存貨進行核算:
、 各種包裝用的材料,如紙、繩、鐵絲、鐵皮等,應作為原材料進行核算;
、 企業(yè)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用于儲存和保管產品或商品、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等,而不隨同產品或商品出售、出租或出借的包裝物,如企業(yè)在經營過程中周轉使用的包裝容器,應按其價值大小和使用年限長短,分別歸入固定資產或低值易耗品進行核算。
3、低值易耗品:指不能作為固定資產的各種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勞動保護用品,以及在經營過程中周轉使用的容器等。
4、需注意:為建造固定資產等各項工程而儲備的各種材料,雖然也具有存貨的某些特征(如流動性),但它們并不符合存貨的概念,因此不能作為存貨進行核算。
5、存貨的確認條件:存貨在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才能被確認:①與該存貨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yè);②該存貨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需說明:1、關于代銷商品的歸屬:代銷商品應作為委托方的存貨處理。但會計準則也要求受托方將代銷商品納入賬內核算。
2、關于在途商品等項目的處理:銷售方按銷售合同、協(xié)議規(guī)定已確認銷售(如已收到貨款等),而尚未發(fā)運給購貨方的商品,作為購貨方的存貨;購貨方已收到商品但尚未收到銷貨方結算發(fā)票的商品,作為購貨方的存貨;購貨方已確認為購進(如已付款)而尚未到達入庫的在途商品,作為購貨方的存貨。
3、關于購貨約定問題:對于約定未來購入的商品,由于企業(yè)并沒有實際的購貨行為發(fā)生,因此,不作為企業(yè)的存貨,也不確認有關的負債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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