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5. 111、評標方法:經評審的最低價法;綜合評估法;中標通知書發(fā)出30內雙方簽定合同;
326. 112、評標委員會向招標人提出評標報告的內容有:基本情況和數據表;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開標記錄;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廢標情況說明;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推薦中標侯選人名單與簽定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327. 113、工程和服務的形為包括: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328. 114、政府采購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329. 115、政府采購當事人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
330. 116、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國;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331. 117、政府采購的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國務院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方式;
332. 11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服務,可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沒有合格標的或重新招標未能成立;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具體要求;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
333. 119、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政府采購,應遵循下列程序:成立談判小組;制定談判文件;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不少于3家);談判;確定成交供應商;
334. 120、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服務,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供應商處添購,具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335. 121、采取詢價方式,應當遵循下列程序:成立詢價小組;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確定成交供應商;
336. 122、價格法中的價格包括商呂價格和服務價格;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信的原則;其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變化;
337. 123、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享有如下權利: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jié)的價格按政府指導價規(guī)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338. 124、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侵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除降價處理鮮活、季節(jié)性、積壓商品外,為排擠對手或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侵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利用虛假或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等等;
339. 125、對下列商和服務的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與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重要的工用事業(yè)價格;重要的公益服務性價格;
340. 126、土地的分類: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
341. 127、土地總體利用規(guī)劃的編制原則: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yè)建設占用農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統(tǒng)籌安排各類、各區(qū)域用地;保護和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保障土地可持續(xù)利用;占用耕地與開發(fā)復墾耕地相平衡;
342. 128、征收下列用地,有由國務院批準: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超高70公頃;
343. 129、對下列情形之一,有關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用權:為公共利益使用土地(需適當補償);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需適當補償),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申請續(xù)期未獲得批準的;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肜原劃拔的國有土地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344. 130、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用拍買、招標或雙方協(xié)議的方式;
345. 131、下列土地使用權,確屬必要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拔:國這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
346. 132、房地產交易的內容: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347. 133、標準化法將我國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企業(yè)標準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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