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是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因被保險人的健康和安全而保持生活安定,并能獲得經(jīng)濟上的利益,就是具有保險利益。按照保險法的規(guī)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是其本人;二是其配偶、子女和父母;三是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guān)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是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的,視為投保人與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4.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保險價值,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財產(chǎn)保險合同時約定的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享有的保險利益的貨幣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根據(jù)合同訂立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即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并載明;二是根據(jù)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
財產(chǎn)保險中,對保險價值的確定直接影響保險金額的大小。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為足額保險;保險金額小于保險價值是不足額保險。根據(jù)《保險法》第40條的規(guī)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法》第44條還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相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quán)利歸于保險人;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quán)利!
[重點解析]
1.為什么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呢?因為,如果允許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就存在投保人將保險變成賭博的可能。例如,某人的汽車價值10萬元,如果允許其投保的保險金額為1000萬元,則投保人可能會由于其汽車的丟失而暴富,這就把保險當成了賭博。
2.理解第44條。我們可以簡單地理解為:這就相當于保險公司買下了相應(yīng)的保險標的。那么,我付出了錢,該標的自然就應(yīng)該歸我了。
(二)保險合同的分類
根據(jù)不同的標準,保險合同可以作如下分類:
1.財產(chǎn)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1)財產(chǎn)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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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責任險的本質(zhì)是保險公司代為賠償。
(2)人身保險合同
2.強制保險合同與自愿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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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的分類能理解即可。
二、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訂立和生效
(一)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
(二)保險合同的訂立
(三)保險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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