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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2015年,該公司簽訂了以下銷售和勞務合同,銷售價格均為不含增值稅價格,會計處理如下:
(1)2015年1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期限為18個月、不可撤銷、固定價格的銷售合同。合同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18個月內,甲公司負責向乙公司提供A設備1套,并負責安裝調試和培訓設備操作人員,合同總價款10500萬元。乙公司對A設備分別交付階段和安裝調試階段進行驗收。各階段一經(jīng)乙公司驗收,與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正式由甲公司轉移給乙公司。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應向乙公司交付A設備,A設備價款為8000萬元;2016年4月30日甲公司應負責完成對A設備的安裝調試,安裝調試費2000萬元;2016年6月30日甲公司應負責完成對乙公司A設備操作人員的培訓,培訓費500萬元。
合同執(zhí)行后,截止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已將A設備交付乙公司并經(jīng)乙公司驗收合格,A設備生產(chǎn)成本為6000萬元,尚未開始安裝調試。甲公司考慮到A設備安裝調試沒有完成,在2015年將庫存商品轉入發(fā)出商品,沒有對銷售A設備確認營業(yè)收入。
(2)2015年12月31日,與丙公司簽訂了一份銷售合同,約定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丙公司銷售B設備1套,價款為5000萬元,分5次于每年年末等額收取,2015年12月31日收到第1筆款項1000萬元。
B設備生產(chǎn)成本為3500萬元,在現(xiàn)銷方式下,該設備的銷售價格為4200萬元。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將B設備運抵丙公司且經(jīng)丙公司驗收合格。
甲公司在2015年確認收入1000萬元和結轉成本3500萬元。
(3)2015年12月,甲公司收到財政部門撥款1000萬元,系對甲公司2015年執(zhí)行國家計劃內政策價差的補償。甲公司A商品售價為5萬元/臺,成本為2.5萬元/臺,但在納入國家計劃內政策體系后,甲公司對國家規(guī)定范圍內的用戶銷售A商品的售價為4萬元/臺,國家財政給予1萬元/臺的補貼。2015年甲公司共銷售政策范圍內A商品1000件。甲公司2015年確認主營業(yè)務收入4000萬元,主營業(yè)務成本2500萬元和營業(yè)外收入1000萬元。
(4)2015年,甲公司與中間商簽訂的合同約定:甲公司按照要求向中間商發(fā)送B商品,中間商按照甲公司確定的售價3000元/件對外出售,雙方按照實際售出數(shù)量定期結算,未售出商品由甲公司收回,中間商就所銷售B商品收取提成費200元/件;甲公司2015年共發(fā)貨1000件,中間商實際售出800件,甲公司收到中間商的代銷清單。甲公司向中間商所發(fā)送B商品數(shù)量、質量均符合合同約定,成本為2400元/件。甲公司確認主營業(yè)務收入300萬元、主營業(yè)務成本240萬元和銷售費用20萬元。
(5)2015年8月1日,甲公司與丁公司簽訂產(chǎn)品銷售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丁公司銷售最近開發(fā)的C商品1000件,售價(不含增值稅)為5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85萬元;甲公司于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將所售C商品交付丁公司,丁公司于收到C商品當日支付全部款項;丁公司有權于收到C商品之日起6個月內無條件退還C商品,2015年8月5 日,甲公司將1000件C商品交付丁公司并開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同時,收到丁公司支付的款項585萬元。該批C商品的成本為400萬元。由于C商品系初次銷售,甲公司無法估計退貨的可能性。甲公司確認主營業(yè)務收入500萬元、主營業(yè)務成本400萬元。
(6)2015年10月1日,甲公司與K公司簽訂了定制合同,為其生產(chǎn)制造一臺大型設備,不含稅合同收入1000萬元,2個月交貨。2015年12月1日,設備生產(chǎn)完工并經(jīng)K公司驗收合格,K公司支付了1170萬元款項,該大型設備成本為700萬元。由于K公司的原因,該產(chǎn)品尚存放于甲公司。
甲公司2015年未確認收入和結轉成本。
要求:
根據(jù)上述資料,分別分析、判斷甲公司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并簡要說明理由,如不正確,說明正確的會計處理。
參考解析:
事項(1),甲公司的會計處理不正確。
理由:①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合同包括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能夠區(qū)分且能夠單獨計量,應當將銷售商品的部分作為銷售商品處理,將提供勞務的部分作為提供勞務處理。②A設備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由甲公司轉移給了乙公司,應當確認A設備銷售收入。
正確處理:甲公司應在2015年確認銷售A設備營業(yè)收入8000萬元,同時結轉營業(yè)成本6000萬元。事項(2),甲公司的會計處理不正確。
理由: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B設備,其延期收取的價款具有融資性質,應按購買價款的現(xiàn)值即現(xiàn)銷價格確定。
正確處理:甲公司在2015年應就銷售B設備確認營業(yè)收入4200萬元,同時結轉營業(yè)成本3500萬元。
事項(3),甲公司的會計處理不正確。
理由:甲公司自財政部門取得的款項不屬于政府補助,該款項與具有明確商業(yè)實質的交易相關,不是甲公司自國家無償取得的現(xiàn)金流入,應作為正常銷售價款的一部分。
正確處理:甲公司應確認主營業(yè)務收入5000萬元,主營業(yè)務成本2500萬元。
事項(4),甲公司的會計處理不正確。
理由:合同本質上屬于收取手續(xù)費方式的委托代銷,在中間商未對外實際銷售前,與所轉移商品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并未實際轉移,不能確認收入,也不能確認與未售商品相關的手續(xù)費。正確處理:甲公司確認主營業(yè)務收入240萬元、主營業(yè)務成本192萬元和銷售費用16萬元。
事項(5)甲公司的會計處理不正確。
理由: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如不能根據(jù)以往經(jīng)驗合理確定退貨可能性,發(fā)出商品時風險和報酬未發(fā)生轉移,不應確認收入和結轉成本。
正確處理:甲公司應將收到的款項585萬元記入預收賬款,將庫存商品400萬元轉入發(fā)出商品。
事項(6)甲公司的會計處理不正確。
理由:甲公司銷售大型設備的風險和報酬已經(jīng)轉移,應確認收入,并結轉成本。
正確處理:應確認主營業(yè)務收入1000萬元和主營業(yè)務成本7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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