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收入
第一節(jié) 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一、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
(一)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標志性是對銷售商品收入的賬務處理
確認銷售商品收入時,企業(yè)應按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xié)議價款,加上應收取的增值稅稅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按確定的收入金額,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其他業(yè)務收入”等科目,按應收取的增值稅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同時在資產負債表日,按應交納的消費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金額,借記“營業(yè)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應交資源稅、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科目。
(二)銷售商品收入只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才能加以確認
1.企業(yè)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與產權有關)
2.企業(yè)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xù)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與產權有關)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yè);
5.相關的已發(fā)生或將發(fā)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配比原則)
注:在進行賬務處理時一般先確認收入,后結轉成本。
收入是成本的結果,成本是收入的原因。有果一定有因,但有因不一定有果。也就是收入的確認一定有成本費用的發(fā)生,但不能先確認成本,再確認與其配比的收入。
(聯系教材253頁及262頁)
1.提供勞務的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注:勞務不存在產權問題。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yè);
(3)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4)交易中已發(fā)生和將要發(fā)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2.讓渡資產使用權(出租)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才能加以確認:
(1)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yè);
(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的計量。
注:(1)讓渡資產所有權不涉及所有權轉移的問題;(2)讓渡資產使用權不涉及相關成本的問題。
補充:相關成本
相關成本:是指對企業(yè)經營管理有影響或在經營管理決策分析時必須加以考慮的各種形式的成本。
例:企業(yè)對某臺機械設備進行出租,收取租金時:借“銀行存款”,貸“其他業(yè)務收入”;機械設備提取折舊時:借“其他業(yè)務成本”,貸“累計折舊”。其他業(yè)務收入與其他業(yè)務成本相配比,但在這里機械設備出租與否與計提折舊沒有關系,所以累積折舊不是出租機械設備的相關成本。所以說讓渡資產使用權沒有相關成本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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