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5】說明應收票據貼現
甲企業(yè)銷售一批商品給乙企業(yè),貨已發(fā)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商品價款為200000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34000元。當日收到乙企業(yè)簽發(fā)的不帶息商業(yè)承兌匯票一張,該票據的期限為3個月。相關銷售商品收入符合收入確認條件。
甲企業(yè)的賬務處理如下:
、黉N售實現時
借:應收票據 234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
②3個月后,應收票據到期,甲企業(yè)收回款項234000元,存入銀行
借:銀行存款 234000
貸:應收票據 234000
、廴绻灼髽I(yè)在該票據到期前向銀行貼現,甲公司貼現獲得現金凈額230000元,銀行不擁有追索權,則甲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230000
財務費用 4000
貸:應收票據 234000(終止確認)
、苋绻灼髽I(yè)在該票據到期前向銀行貼現,甲公司貼現獲得現金凈額231660元,銀行擁有追索權,則甲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231660
財務費用 2340(貼現息)
貸:短期借款 234000
說明:金融資產轉移后,企業(yè)仍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例6】出售應收賬款
2007年3月15日,甲公司銷售一批商品給乙公司,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款為300000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51000元,款項尚未收到。雙方約定, 乙公司應于2007年10月31日付款。 2007年6月4日,經與中國銀行協(xié)商后約定:甲公司將應收乙公司的貨款出售給中國銀行,價款為300000元;在應收乙公司貨款到期無法收回時,中國銀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償。甲公司與應收債權出售有關的賬務處理如下:
2007年6月4日出售應收債權
借:銀行存款 300000
營業(yè)外支出 51000
貸:應收賬款 3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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