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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基礎講義(7)

201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預計將于2010年5月15、16日舉行。考試吧特整理了《中級經濟法》各章考點總結,幫助大家理清思路,復習備考。本篇為中級經濟法第五章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的內容。

  第八節(jié) 重整

  重整是指當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不立即進行破產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xié)議,制定債務人重整計劃,債務人繼續(xù)營業(yè),并在一定期限內清償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制度。

  一、重整申請(P204)

  1、尚未進入破產程序時,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2、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例題】根據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下列各項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的是( )。

  A、債務人

  B、占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

  C、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債權人

  D、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

  【答案】AD

  二、重整期間(P205)

  重整期間是指重整申請受理至重整計劃草案得到債權人會議分組表決通過及人民法院審查批準的期間,不包括重整計劃得到批準后的執(zhí)行期間。

  1、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如抵押權)暫停行使。

  2、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xù)營業(yè)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3、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4、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例題】根據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在重整期間,有關當事人的下列行為中,不符合規(guī)定的是( )。

  A、對債務人的機器設備享有抵押權的甲銀行行使了抵押權

  B、管理人為繼續(xù)營業(yè)向乙銀行借款100萬元,并以廠房為該筆借款設定了抵押擔保

  C、債務人的出資人丙企業(yè)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D、債務人的董事丁未經人民法院的同意,將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全部轉讓給第三人戊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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