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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基礎講義(7)

201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預計將于2010年5月15、16日舉行。考試吧特整理了《中級經濟法》各章考點總結,幫助大家理清思路,復習備考。本篇為中級經濟法第五章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的內容。

  四、債權人會議的職權(P201)

  1、核查債權(債權表由管理人編制、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人民法院確認 )

  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3、監(jiān)督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和更換,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jiān)督 )

  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5、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有權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 )

  6、通過重整計劃

  7、通過和解協(xié)議

  8、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9、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10、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1)債權人會議表決“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和“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時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債權人” 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起15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2)債權人會議表決“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時,經2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皞鶛囝~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起15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3)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利的,對通過“和解協(xié)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例題1】根據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債權人會議職權的是( )。

  A、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B、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C、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

  D、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

  【答案】BC

  【例題2】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會議未能依法通過管理人的財產分配方案時,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有權對該裁定提出復議的債權人是( )。

  A、占全部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人

  B、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人

  C、占全部債權人人數1/2以上的債權人

  D、占全部債權人人數2/3以上的債權人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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