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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大會復習

來源:考試吧 2009-01-18 9:37:33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例題2】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未彌補虧損達到了公司股本總額的40%,該公司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

  【答案】√

  【例題3】根據(jù)公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發(fā)生下列情形時,應當召開2臨時股東大會的有( )。

  A、董事人數(shù)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數(shù)的1/2時

  B、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股本總額的1/3時

  C、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東請求時

  D、監(jiān)事會提議召開時

  【答案】ABD

  2、股東大會的召集和主持

  (1)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2)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

  (3)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4)董事會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jiān)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

  (5)監(jiān)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xù)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解釋】該程序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基本相同。

  3、會議通知

  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fā)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問、地點和審議事項。

  4、股東的提案權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5、股東大會不得對向股東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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