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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講義連載(2)

北京安通學校2008年中級經(jīng)濟法輔導講義

    第一章 經(jīng)濟法總論

    第三節(jié) 法律行為和代理

    一、法律行為

    (一)法律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quán)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法產(chǎn)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為。
    法律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行為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法律行為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行為。

    (二)法律行為的分類
    法律行為從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類,包括:
    (1)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
    (2)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
    (3)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
    (4)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三)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為足以引起權(quán)利義務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效力。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分為形式有效要件和實質(zhì)有效要件。
    (1)法律行為的形式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規(guī)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書面形式優(yōu)于口頭形式,特殊書面形式(公證形式、審核批準形式、登記、公告形式)優(yōu)于一般書面形式。
    (2)法律行為的實質(zhì)有效要件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
    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點睛:
    首先,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10-1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其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肯定”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能力“相適應”的法律行為,因此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四)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1)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條件并以將來該條件的成就(或發(fā)生)或不成就(或不發(fā)生)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不生效的依據(jù)。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所附條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為(北京安 通學校提供)。
    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將來發(fā)生的事實;補缺頂?shù)氖聦;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合法的事實;限制法律行為的效力而非內(nèi)容。
    (2)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該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解除的根據(jù)。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可以是確定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

    (五)無效的民事行為
    (1)無效民事行為的概念
    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因而當然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
    下列幾種民事行為無效: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
    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經(jīng)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例題】下列選項中,屬于無效民事行為的有( )。
    A.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 B.行為人對行為內(nèi)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C.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 D.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答案】AC
    (2)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包括: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等。

    (六)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概念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是指可以因行為人自愿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guān)予以變更或撤銷而歸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與無效民事行為相比,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有以下特征:
    (1)在該行為撤銷前,其效力已經(jīng)發(fā)生,未經(jīng)撤銷,其效力不消滅。
    (2)該行為的效力消滅,以撤銷為條件。
    (3)該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quán)人提出并實施,其他人不能主張其效力的消滅。
    (4)具有撤銷該行為權(quán)利的人,可以選擇撤銷該行為,也可以不選擇撤銷該行為。如果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該行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5)該行為一經(jīng)撤銷,其效力溯及于行為開始時無效。
    (2)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quán)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guān)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行為人對行為內(nèi)容有重大誤解的;顯失公平的。
    (3)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對于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撤銷。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例題】下列關(guān)于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A.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都欠缺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B.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都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C.可撤銷民事行為被依法撤銷后,其效力與無效民事行為一樣,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D.可撤銷民事行為被依法撤銷后,其法律后果與無效民事行為相同
    【答案】ACD (北京安通學校提供)

    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quán)限內(nèi),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
    代理關(guān)系的主體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亦稱本人)和第三人(亦稱相對人)。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的人;被代理人是代理人替自己實施法律行為的人;第三人是與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的人。代理關(guān)系包括三種關(guān)系:一是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權(quán)關(guān)系;二是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實施法律行為的關(guān)系;三是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承受代理行為法律后果的關(guān)系。
    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權(quán)限內(nèi)獨立地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
    3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適用范圍

    代理適用于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或終止權(quán)利義務的法律行為。但是,依照國家法律規(guī)定或行為性質(zhì)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為,則不能代理,如遺囑、婚姻登記、收養(yǎng)子女等。

    (三)代理的種類

    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代理可分為以下幾種:
    證書(亦稱授權(quán)委托書)的形式表現(xiàn)。根據(jù)《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代理證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代理事項、代理的權(quán)限范圍和代理權(quán)的有效期限,并且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授權(quán)委托書授權(quán)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法定代理。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發(fā)生的代理。法定代理通常適用于被代理人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情況。
    3指定代理。這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關(guān)單位的指定行為而發(fā)生的代理。指定代理適用于被代理人既無委托代理人,又無法定代理人而又有特定事項需要代理人代理的情況。

    (四)代理權(quán)的行使

    1代理權(quán)行使的一般要求
    勤勉盡責、審慎周到,以實現(xiàn)和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
    2代理權(quán)濫用的禁止
    代理人不得濫用代理權(quán)。常見的代理權(quán)濫用的情況有:一是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二是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民事行為;三是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律禁止代理權(quán)的濫用。濫用代理權(quán)的行為,視為無效代理。代理人濫用代理權(quán)給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損害的,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無權(quán)代理

    1無權(quán)代理的概念
    無權(quán)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quán)而以他人名義進行的民事行為。無權(quán)代理包括三種情況:一是沒有代理權(quán)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權(quán)的代理;三是代理權(quán)終止后而為的代理。
    2無權(quán)代理的法律后果
    在無權(quán)代理的情況下,如果經(jīng)過本人追認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無權(quán)代理人所為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于被代理人,視為有權(quán)代理。此外,無權(quán)代理人所為的代理行為,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quán),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應當承擔代理的法律后果。這主要是為了保護善意的無過失當事人的利益。學理界稱此種情況為“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的情形有:被代理人對第三人表示已將代理權(quán)授予他人,而實際并未授權(quán);被代理人將某種有代理權(quán)的證明文件(如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專用章等)交給他人,他人以該種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quán)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北京安通學校提供)代理授權(quán)不明;代理人違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權(quán),第三人無過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權(quán)而與之進行法律行為;代理關(guān)系終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quán),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除上述幾種情況之外,無權(quán)代理均不對被代理人產(chǎn)生任何法律效力。無權(quán)代理行為視同為無效民事行為,并產(chǎn)生與之相同的法律后果。

    (六)代理關(guān)系的終止
    (1)委托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
    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guān)系消滅。

2008年北京安通學!吨屑壗(jīng)濟法》講義連載(1)

2008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各章考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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