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一)集體合同
(二)勞務派遣
【章節(jié)關系】:
經濟法基礎 >> 第二章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 第一節(jié)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集體合同與勞務派遣
(一)集體合同
1.集體合同當事人一方是由工會代表的企業(yè)職工,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2.生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3.約束范圍: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4.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條款的效力:集體合同不得低于當地最低標準,勞動者合同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guī)定。
(二)勞務派遣
1.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勞動者和用工單位三方。
2.勞動合同:由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簽訂(2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
3.勞務派遣協議:由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簽訂。
【內容導航】:
(一)勞動爭議及解決方法
(二)勞動爭議的勞動調解
(三)勞動爭議的勞動仲裁
【章節(jié)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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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勞動爭議的解決
一、勞動爭議及解決方法
1.勞動爭議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勞動爭議的范圍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解決勞動爭議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
2.勞動爭議的解決原則和方法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協商不是必經程序)
2.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是必經程序)
3.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經程序,不同于普通民事糾紛)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不實行一裁終局制,但是必須仲裁前置)
二、勞動爭議的勞動調解
(一)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1.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大型企業(yè)盡量設立調解委員會);
2.依法沒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二)調解員
對于設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企業(yè),其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yè)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yè)代表由企業(yè)負責人指定。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三)勞動調解程序
1.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2.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3.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1)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2)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3)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fā)出支付令。
4.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三、勞動爭議的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需要注意的是,勞動仲裁與本書第一章所講的仲裁不同:
1、勞動仲裁的法律依據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而第一章所講的仲裁,其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2、勞動仲裁的范圍與普通仲裁不同;
3、普通仲裁是一裁終局,選擇仲裁意味著放棄訴訟(或裁或審);而勞動仲裁卻是勞動訴訟的必經程序。
提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勞動爭議仲裁不實行一裁終局制,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一)勞動仲裁參加人、勞動仲裁機構和勞動仲裁管轄
1、勞動仲裁參加人
勞動仲裁參加人,包括:當事人、當事人代表、第三人和代理人
(1)發(fā)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2)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3至5名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代表人參加仲裁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fā)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2、勞動仲裁機構
(1)勞動仲裁機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qū)劃層層設立。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yè)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①曾任審判員的;
、趶氖路裳芯、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劬哂蟹芍R、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yè),工作滿5年的;
、苈蓭焾(zhí)業(yè)滿3年的。
3、勞動仲裁管轄
(1)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提示: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2)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發(fā)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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