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本章主要內容導圖 |
第 2 頁:重點、難點講解及典型例題 |
六、稅務行政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2012年、2010年單選題】
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表7-2行政復議范圍
項目 |
內容 |
受案范圍 |
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法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
必經復議 |
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 |
選擇復議 |
(1)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
【例題7·多選題】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有( )。
A.確認納稅環(huán)節(jié)
B.加收滯納金
C.不予頒發(fā)稅務登記證
D.停止出口退稅權
【答案】CD
【解析】本題考核稅務行政復議。根據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的規(guī)定,稅務機關作出征稅行為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所以選項CD正確。
(二)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1.對各級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級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提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4.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5.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三)稅務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提示】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四)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1.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
2.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審查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