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范圍與申請(2009、2010考)
1.下列事項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出申訴。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2.行政復議申請
(1)時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法律另有規(guī)定除外。
(2)申請方式: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鏈接】仲裁協(xié)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3)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二)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2008考)
行政復議參加人,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手寫圖示:
(三)行政復議決定(2011考)
1.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2.復議決定書的生效: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3.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分別處理:
(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2)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十一、行政訴訟
(一)適用范圍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訴訟管轄
1.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確認發(fā)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2.地域管轄的2個具體規(guī)定:
(1)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起訴和受理
事項 | 時間 |
1.先申請行政復議,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 | 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2.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 | 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 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 | 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
(四)侵權賠償:賠償訴訟可以調解(2012、2011考)。
總結:仲裁、行政復議、訴訟的易混事項:
區(qū)別 | 仲裁 | 行政復議 | 訴訟 |
①原則或制度 | 4項 | 4項 | |
②管轄權 | 不實行級別地域 | 級別管轄 | 級別-地域 |
③審理形式 | 開庭不公開 | 不開庭 | 開庭公開 |
④判決 | 一裁終局 | 一級復議 | 二審終審 |
⑤生效時間 | 作出之日 | 送達之日 | 一審判決送達15日 |
十二、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2012、2011、2010考)
法律責任可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
三種責任 | 種類 | 具體責任 |
民事責任 | 10種 |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
行政責任 | 行政處分(內部制裁措施) |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
行政處罰 |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 |
刑事責任 | 主刑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
附加刑 | 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