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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習題講義(28)

考試吧提供了“2011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習題講義”,幫助考生鞏固知識點,加深理解。

  第三節(jié) 稅款征收

  一、稅款征收方式

  1.稅款的征收方式(P250)

稅款征收方式

適用范圍

1.查賬征收

  適合于經營規(guī)模較大,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情況,正確計算應納稅款和如實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

2.查定征收

  適用生產經營規(guī)模較小、產品零星、稅源分散、會計賬冊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3.查驗征收

  適用于納稅人財務制度不健全,生產經營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稅源。

4.定期定額征收

  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批準的生產、經營規(guī)模小,達不到設置賬簿標準,難以查賬征收,不能準確計算計稅依據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yè)。

  2.稅款的繳納方式:(1)納稅人直接向國庫經收處繳納;(2)稅務機關自收稅款并辦理入庫手續(xù);(3)代扣代繳;(4)代收代繳;(5)委托代征;(6)其他方式。

  【例題·單選題】根據稅收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對于生產不固定、賬冊不健全的單位,但能控制進貨銷貨的納稅人,適用的稅款征收方式是( )。

  A.查賬征收

  B.查定征收

  C.查驗征收

  D.定期定額征收

  [答疑編號1538060201]

  『正確答案』B

  二、稅款征收措施

  (一)核定、調整稅額

  1.核定稅額情形(P251)

 、僖勒斩愂照魇展芾矸ǹ梢圆辉O置賬簿的;②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③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④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難以查賬的;⑤發(fā)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⑥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核定應納稅額的方法(P252)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yè)或者類似行業(yè)中經營規(guī)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2)按照營業(yè)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3.納稅人與其關聯(lián)企業(yè)未按照獨立企業(yè)之間的業(yè)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yè)務往來發(fā)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yè)務往來發(fā)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

  (二)責令繳納和加收滯納金:滯納金=滯納稅款×滯納天數×萬分之五(P253)

  滯納金的起止時間:規(guī)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即滯納之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三)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P254)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fā)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2)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需要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提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發(fā)生爭議,在申請行政復議之前,也需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2.納稅擔保的范圍

  納稅擔保范圍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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