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追索通知超過3天,不喪失追索權(quán),但超過提示付款10天的要喪失追索權(quán)。但是又說,追索超過3天但小于6個月仍能追索。這似乎有矛盾呀,10天以后已經(jīng)喪失追索權(quán),那么10天到6個月之間肯定就不能追索了呀?我很不理解···
【答案】持票人對其前手的首次追索權(quán),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所以發(fā)出追索通知超過3天并不喪失追索權(quán)。只是應當對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超過提示付款期限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quán)。
例如持票人甲的票據(jù)7月1號到期,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天,甲于7月15號提示付款,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quán)。假如甲于7月3號提示付款,而乙銀行拒絕付款,則甲可以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行使首次追索權(quán)。
27、【提問1】請問老師,對于超過提示承兌期限、超過付款期限、超過票據(jù)權(quán)利時效,分別喪失哪些票據(jù)權(quán)利?
【答案1】
(1)票據(jù)的持票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quán)
(2)超過票據(jù)權(quán)利“時效”喪失付款請求權(quán)和追索權(quán);
(3)票據(jù)的持票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quán)
【提問2】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與超過提示付款關(guān)于追索權(quán)方面有什么區(qū)別,能詳解一下嗎?
【答案2】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只對出票人有追索權(quán),而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對出票人和承兌人都有追索權(quán)。
28、請問再追償時的范圍是不含“取得有關(guān)拒絕證明的費用”還是“只含發(fā)出的費用”?
【答案】
再追索的范圍包括已償?shù)娜拷痤~,所以,取得有關(guān)拒絕證明的費用應該包含在內(nèi)。而發(fā)出通知的費用是被追索人在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quán)的過程中發(fā)生的費用,也應包含在內(nèi)。
【案例】A于2007年4月10日簽發(fā)一張見票后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給B,匯票金額100萬元,承兌人為甲銀行,乙為保證人。B于4月15日提示承兌后,將匯票背書轉(zhuǎn)讓給C,C背書轉(zhuǎn)讓給D,D又背書轉(zhuǎn)讓給E,該匯票7月15日到期后,持票人E于7月20日向甲銀行提示付款遭拒絕,E應如何行使追索權(quán)。(見圖)
【解釋】正確解答此題的切入點是:(1)確定票據(jù)種類為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2)找到幾個關(guān)鍵時間:①提示承兌時間:出票日起1個月。即2007年4月10日至5月10日。②提示付款時間:到期日起10日。即7月15日至7月25日,考生應注意:這里必須從提示承兌日(4月15日)起找到期日,而不是從出票日(4月10日)起找到期日。③發(fā)出追索通知時間:收到拒絕證明或被拒絕付款之日起3日。即7月20日至7月23日。④行使追索權(quán)時間:E可向A、B、C、D、甲、乙追索。E向C追索:是首次行使追索權(quán),期限為取得拒絕證明之日(7月20日)起6個月;C向B追索:C代為清償后行使追索權(quán),是行使再追索權(quán),期限為清償日起3個月;B向A追索:B代為清償后行使追索權(quán),不是行使再追索權(quán),而是持票人向出票人追索,自到期日起2年。即2007年7月15日至200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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