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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第一章經(jīng)濟法概論(四)

來源:考試吧 2008-12-30 11:30:46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例題】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nèi),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則訴訟時效期間計算適用的情形是( )。(2007年)

  A、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不受影響,繼續(xù)計算

  B、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障礙消除后繼續(xù)計算

  C、已經(jīng)過的訴訟時效期間歸于無效,待障礙消除后重新計算

  D、權利人可請求法院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的中止。根據(jù)規(guī)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nèi),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該予以中止,也就是“暫!。

  【例題2】下列有關訴訟時效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B、權利人提起訴訟是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C、從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nèi)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

  D、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發(fā)生之后,已經(jīng)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統(tǒng)歸無效

  【答案】C

  【解析】(1)訴訟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選項A錯誤;(2)權利人提起訴訟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之一,因此選項B錯誤;(3)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發(fā)生之后,以前經(jīng)過的時效期問仍然有效,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時效繼續(xù)進行,因此選項D錯誤。

  (五)、判決(P31)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注意單選題)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四、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P32)

  1、沒有先后順序

  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首先提起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jīng)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2)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jīng)依法受理的,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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