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1、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guī)定或者不可能發(fā)生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當事人惡意促使條件成就的,應當認定條件沒有成就,當事人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應當認定條件已經成就。
2、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期限是必然要到來的事實,這是與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的根本區(qū)別。
(四)無效的民事行為
下列幾種民事行為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但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確能證明是其在沒有發(fā)病期間實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條件的,應當認定有效。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無效的民事行為在法律上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復原狀。
(2)賠償損失。
(3)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即指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
(4)其他制裁。
(五)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在該行為被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fā)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即其效力的消滅以撤銷為條件。
(2)該行為的撤銷應由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機關對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態(tài)度。
(3)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權,其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通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權歸于消滅。
(4)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勺兏蚩沙蜂N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5)該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到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2)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二、代理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地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適用范圍
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遺囑、婚姻登記、收養(yǎng)子女等。
(三)代理權的行使
常見的濫用代理權的情形有: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
(2)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其行為視為無效行為,給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四)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表現為3種形式:
(1)沒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權實施的代理;
(3)代理權終止后而實施的代理。
★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五)代理關系的終止
委托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有: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有: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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