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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考試大綱(第7章)

來源:考試吧 2014-06-19 14:30:52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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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第一節(jié) 稅收征收管理法的適用范圍和稅收法律關系
第 2 頁:第二節(jié) 稅務管理
第 3 頁:第三節(jié) 稅款征收與稅務檢查
第 4 頁:第四節(jié) 稅務行政復議
第 5 頁:第五節(jié) 稅收法律責任

  第四節(jié) 稅務行政復議

  一、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fā)票管理行為,包括發(fā)售、收繳、代開發(fā)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

  5.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1)罰款;(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1)頒發(fā)稅務登記證;(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jīng)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3)行政賠償;(4)行政獎勵;(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公開信息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稅務機關通知出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二、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一)復議管轄的一般規(guī)定

  (二)復議管轄的特殊規(guī)定

  三、稅務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

  (一)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對復議范圍中第1項規(guī)定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對復議范圍中第1項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nèi)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四、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一)稅務行政復議審査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nèi),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nèi)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二)稅務行政復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nèi)容適當?shù),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nèi)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2)適用依據(jù)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shù)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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