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jié) 增值稅法律制度 |
第 5 頁:第二節(jié) 消費稅法律制度 |
第 8 頁:第三節(jié) 營業(yè)稅法律制度 |
六、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1.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按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確定。
2.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3.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4.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二)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受托方為個人的,由委托方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3
4.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I但在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
(三)納稅期限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至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fā)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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