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評及記分辦法
實行考核、考試和說課或試教相結合的考評及記分辦法。具體內容及分值如下:
1、教學業(yè)績(30分)
取兩學年中最好的一個學期一個完整班級的成績,以全縣同期、同學科、同程度的平均分、及格率、優(yōu)秀率為教學業(yè)績計分項目,每個項目低于全縣平均水平的不記分,達到全縣平均水平的記8分;超過全縣平均水平5分或5個百分點計9分;超過全縣平均水平10分或10個百分點以上計10分。報考音樂、體育、小學英語的教師不考核教學業(yè)績,本項分值15分計入專業(yè)考試分值,15分計入說課或試教分值。
2、理論考試(40分)
參選的教師均須參加所報學科的理論考試,考試內容為新課程標準、專業(yè)基礎知識和教材教法。(其中音樂、體育考專業(yè)基礎知識)
3、說課或試教(30分)
按教學業(yè)績和理論考試成績累計進行排名,按照1:1.5的比例確定說課入圍人員;招聘計劃小于5名的學科按照1:2確定入闈人員;音樂、體育、小學英語按理論考試成績從高到低進行排名,按1:2的比例確定說課(試教)入圍人員。
五、資格審查
選調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在7月27日集中對入闈說課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對不符合選調資格人員取消說課資格,由此產生的缺額,按教學業(yè)績和理論考試成績之和(音樂、體育、小學英語按專業(yè)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依次遞補說課人員。資格審查貫穿于選調全過程。
六、加分辦法
1、2009年以來被各級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門評為優(yōu)秀教師、優(yōu)秀班主任、優(yōu)秀輔導員或先進教育工作者的,按國家、省、市、縣級分別加5、3、2、1分,取最高獎項加分,不累加。加分依據(jù)以原件為準。
2、2009年以來指導學生參加經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學科競賽獲獎,按國家、省、市、縣級分別為3、2、1、0.5分計分(非所報學科競賽業(yè)績及縣級三等獎不予加分),取最高獎項加分,不累加。加分依據(jù)以教育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直屬機構頒發(fā)的獲獎證書原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