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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東政法干警考試專業(yè)綜合II:人民調解制度

來源:中公教育 2014-04-21 16:16:24 要考試,上考試吧! 公務員萬題庫
考試吧整理“2014山東政法干警考試專業(yè)綜合II:人民調解制度”供考生參考學習,備考2014年政法干警考試。

  一、人民調解制度的意義:

  人民調解制度的設立,有利于解決矛盾,增強民間和睦團結,利于抗日民族解放事業(yè);增強了民眾的法制觀念,減少紛爭;利于司法機關集中精力處理重大刑事案件,提高辦案的質量;為解放戰(zhàn)爭時期和新中國人民調解工作提供了豐富的歷史經驗,是人民司法的一大特色和補充。

  二、人民調解制度的原則

  調解原則有以下幾點:

  1、調解以法律為準繩,照顧善良風俗。

  2、調解雙方自愿原則

  3、調解不是訴訟必經程序。任何個人機關不得剝奪當事人的起訴權。司法機關不得以未經調解而拒絕受理。

  三、人民調解制度的內容

  1、調解范圍。從最初的僅限于某些民事案件,發(fā)展到后來的命案也可以調解。社會危害性較大的刑事案件不屬于調解范圍。

  2、調解方式。根據調解的主體不同,有民間調解、群眾團體調解、政府調解和司法調解四種形式。民間調解是群眾自己解決糾紛的一種形式。由當事人雙方各自要求地鄰、親友、勞動英雄、有威信和公正的人士參加,評議曲直提出調解方案,勸導雙方止爭。它機動靈活,不拘形式,省錢省時,有利于生產團結。

  3、調解處理方式。一般有賠禮道歉,認錯,賠償損失或撫慰金以及其它善良習慣。

  4、調解和解書。一般包括雙方爭執(zhí)的簡要事由,調解成立方式,和解的原則,以及調解人姓名、簽字、蓋章等。對促成和鞏固調解成果有重要作用。

  5、調解紀律。主要規(guī)定調解人須奉公守法,不受賄舞弊,尊重當事人人權,不亂打亂罰等。目的在于保證公正,取得民眾信賴,維護調解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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