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刑罰的具體運用
(1)量刑,其一般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
(2)累犯,普通累犯指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或者赦免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是指兩次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3)自首和立功,對于有立功表現(xiàn)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數(shù)罪并罰,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年。
(5)緩刑,緩刑不是刑種,而是刑罰運用的一項制度,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6)減刑,有期徒刑不能少于二分之一,無期不能少于十年。
(7)假釋,必須是已執(zhí)行了一定的刑期,有期徒刑的,必須執(zhí)行原判刑罰二分之一以上;判處無期的,實際執(zhí)行十年以上。累犯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刑罰的不得假釋。
(8)時效
31、貪污賄賂罪及瀆職罪
貪污賄賂罪包括以下罪名:(1)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賄罪;(4)行賄罪;(5)向單位行賄罪;(6)介紹賄賂罪;(7)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8)隱瞞境外存款罪;(9)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罪。
瀆職罪的種類:(1)濫用職權罪;(2)玩忽職守罪;(3)徇私舞弊罪;(4)泄露國家秘密罪;(5)徇私枉法罪;(6)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7)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8)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罪;(9)行政執(zhí)法人員徇私舞弊罪。
32、民法的基本原則
(1)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權益的原則;
(2)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原則;
(3)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4)遵守法律和國家政策的原則;
(5)尊重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
33、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條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的特征:(1)獨立的社會組織;(2)具有獨立的財產;(3)承擔獨立的責任。
34、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條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條年,是指決定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必要條件,如不具備,便是無效的民事行為,不發(fā)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后果。它可分為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1)實質要件!睹穹ㄍ▌t》第55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實;③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2)形式要件:《民法通則》第56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規(guī)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主要有:①口頭形式;②書面形式;③默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