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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的基本原則
《刑法》第3條至第5條規(guī)定了三項基本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2.犯罪構成要件
任何犯罪都包括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
(1)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如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chǎn)所有權。
犯罪客體按其范圍可分為三類,即一般客體、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
(2)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xiàn),具體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其中危害行為是一切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都必須具備的條件。
危害行為,是指在人的意識和意志支配下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危害行為有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
(3)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并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犯罪主體中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自然人成為犯罪主體,必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刑事責任年齡是指刑法規(guī)定的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危害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
根據(jù)《刑法》第17條的規(guī)定,刑事責任年齡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實施危害行為時不滿14周歲的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投毒罪已經(jīng)修改為“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負刑事責任。
第三,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6周歲的人,對所有的犯罪都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也就是一個人具有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zhì)、意義和后果,并自覺地控制自己行為和對自己行為負責任的能力。一個人只有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時,才能要求他承擔刑事責任,如果不具備這種能力則不能要求他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18條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jīng)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y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19條規(guī)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態(tài)度。它包括罪過(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過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動機。
犯罪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一種心理態(tài)度。在這種心理態(tài)度支配下實施的犯罪就屬于故意犯罪。犯罪的故意有兩種:一是直接故意,二是間接故意。
犯罪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jīng)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這種結果發(fā)生的一種心理態(tài)度。在這種心理態(tài)度支配下發(fā)生的犯罪屬于過失犯罪。犯罪的過失分為兩種:一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二是過于自信的過失。
3.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
(1)正當防衛(wèi)
正當防衛(wèi)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者所實施的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并且未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
正當防衛(wèi)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當合法權利遭到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時,公民有權對不法侵害人進行必要的反擊。正當防衛(wèi)不僅不構成犯罪,而且受到法律的保護。
防衛(wèi)過當是指防衛(wèi)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刑法》第20條規(guī)定,防衛(wèi)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另外,《刑法》第20條第3款還特別規(guī)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边@種情況稱為特別防衛(wèi)權。
(2)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
《刑法》第21條第2款規(guī)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主刑
(1)管制
管制是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的自由的刑罰方法。對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適用管制,可以少關押一些人,避免監(jiān)獄關押可能帶來的交叉感染。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判處管制,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違反前文所述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處罰。
《刑法》第40條規(guī)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zhí)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
《刑法》第41條規(guī)定:“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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