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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江公務員申論熱點:禁兒童廣告代言是尊重

來源:考試吧 2015-01-15 8:51:15 要考試,上考試吧! 公務員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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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鏈接】

  2014年12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聽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guān)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根據(jù)草案,藥品保健品廣告擬禁用代言人,明確禁止10周歲以下兒童做廣告代言人。針對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以及可能引發(fā)其模仿不安全行為的內(nèi)容等。

  【標準表述】

  兒童代言廣告的弊處:

  廣告代言是經(jīng)濟行為,所以孩子能否代言廣告,似乎與社會沒有多大關(guān)系,禁止他們代言廣告似乎多此一舉,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

  首先孩子還是未成年人,心智還不成熟,責任意識不強。特別是10歲以下孩子,他們代言廣告并非是他們意愿,甚至本身認知就很糊涂,不排除孩子成為大人斂財工具的可能,無疑這是對孩子權(quán)益的直接損害。此外,孩子代言廣告還存在一個法律責任的命題,孩子還是未成年人,尚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果代言廣告出現(xiàn)問題,怎么追究責任倒在其次,關(guān)鍵是后果對孩子來說也是傷害。

  其次,孩子代言廣告具有一定的社會示范效應。廣告代言與個人的知名度有直接的關(guān)系,廣告代言很大程度來說,就是對出名者以經(jīng)濟回報的途徑之一。可以想像,如果孩子代言廣告不加限制,形成肥沃的土壤,會對社會產(chǎn)生很大的刺激作用。事實上,當下傳媒中親子娛樂節(jié)目泛濫,孩子表演成人化,問題的根源都在過于追求功利化。顯然,廣告代言就是這么一根指揮棒,它的導向作用,會使得家長們更加注重和追求孩子的出名與出位,使得孩子過早被功利化所污染,違背孩子的成長規(guī)律,造成身心健康受損。

  第三,孩子代言廣告會刺激“娃娃經(jīng)濟”的盲目選擇。孩子代言廣告通常都是與孩子相關(guān)的食品和商品,類似廣告最大的受眾自然也是孩子。孩子對消費的選擇,相對成人來說顯得更不理性。孩子代言廣告的產(chǎn)品,會使得孩子迷戀和效仿,產(chǎn)生盲目的沖動,如果產(chǎn)品有問題或者本身并不適用,就缺少了一根理性“柵欄”。

  意義:

  廣告代言人,應該是一件十分理性而又準確地表達自己意愿的事務。禁止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不僅是保護未成年人,對代言人年齡的一種約束,其實也是對廣告宣傳效果的一種拯救,使廣告宣傳更加理性、科學、準確,符合廣告商品的基本特征,也使商品宣傳更有可信度。

  此外,禁兒童做廣告里面包涵著兩層深意,既有對未成年人的絕對保護,又有對市場秩序的起碼恪守。原本的常識性問題,卻在實際中被突破底線,一方面拷問著監(jiān)管的效力,另一方面也說明相關(guān)立法還處于相對滯后的狀態(tài),無論是實現(xiàn)法制化還是法治化,與成熟國家相比都有不小的差距,也有許多亟待改進之處,唯有正視到問題和差距所在,才能在法制不斷完善的基礎上,實現(xiàn)真正的法治建設。從這一點來說,禁兒童做廣告代言體現(xiàn)常識尊重,也是治理水平提高的具體體現(xiàn)。

  建議:

  考試吧公務員考試網(wǎng)認為,基于未成年人身心發(fā)育尚不成熟、認知能力仍有局限,明令禁止10周歲以下兒童做廣告代言人,釋放出保護未成年人權(quán)益、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制度善意。但是,僅僅限制代言者的年齡和身份并不能完全杜絕廣告行業(yè)的亂象,夸大宣傳和弄虛作假才是廣告亂象的癥結(jié)所在。

  因此,除了限制代言年齡,也要管好廣告內(nèi)容。立法規(guī)范廣告行業(yè),重在對其內(nèi)容真實性的審查與把關(guān),尤其是要嚴格追究虛假廣告代言者的連帶責任。對于由未成年人代言的虛假廣告,可對廣告制作者處以包括“連帶者”的雙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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