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真要呵護好后悔權,便不應讓消費者自己去維權,而應在一開始的制度設計上,就盡可能地完善
3月15日正式修訂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除特殊商品外,網購商品在到貨之日起7日內無理由退換貨。除了天貓、京東、蘇寧易購B2C電商平臺之外,該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淘寶等C2C電商平臺(3月16日《海南特區(qū)報》)。
終于等到3月15日,網購后悔權成為現實。早在征求意見之時,后悔權便成為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最大看點,如今為了確保后悔權,國家工商總局又為其上了另一道保險——《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也于3月15日起施行,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從宏觀層面的法律規(guī)范上,消費者擁有后悔權已是板上釘釘的事實;不過這后悔權能有多大適用效果,仍有待觀察,畢竟,徒法不足以自行。
一者,“七日內無理由退貨”的時間怎么算?“七日內”到底是以物流系統(tǒng)顯示的簽收日期為準?還是以消費者實際拿到的時間為準?如果碰上別人代收的情況,退貨期限又怎么算?雖然各地均有相關解釋,但在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并沒有具體提及,如無統(tǒng)一規(guī)范,必然會增添消費者的煩惱,而商家也會借題發(fā)揮,以“時間過期”為不予退貨的擋箭牌,這或將產生更多網購糾紛。對本人簽收和代收貨物,的確有必要進一步規(guī)范,設置嚴格的操作規(guī)定。
二者,“七日內無理由退貨”的運費怎么算?按照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無理由退貨是由消費者承擔費用,一定時間內經營者返還價款,這便有個問題:初次運費誰來承擔?如果買的是大件商品,如家具、建材等家居產品,其運費可不是一筆小數目,如果因為色差等問題就“無理由退貨”,其數目不菲的初次運費誰來承擔?買賣雙方一旦牽涉到經濟利益時,難免會產生紛爭,此時,法律規(guī)定得細致入微,便應成為必須之舉。
三者,雖然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了后悔權,但也有例外,如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等不屬于7天退貨范圍。此外還規(guī)定,“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何種商品不可退貨,大多要看賣家的單方面告示,這雖有霸王條款之嫌,但買家卻很無力。本來,給后悔權開口子是一種理性之舉,是為了給買賣雙方營造一個更加公平公正的氛圍,那么后續(xù)的監(jiān)管機制必須跟上,不然便會產生更多的不公平不公正。
盡管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諸多亮點,如一些情況下消費者無需再自己舉證,維權路的確暢通許多,但還存在一個成本核算的問題。眾所周知,維權需要付出代價,包括金錢和時間的代價,此外還有一個維權收益的問題,如果成本比收益高,選擇維權的人便會很少?陀^來說,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的3倍賠償看起來不錯,但如今網購的多是小件物品,這也意味著較真去維權的人,或許不會太多。換言之,如果真要呵護好后悔權,便不應讓消費者自己去維權,而應在一開始的制度設計上,就盡可能地完善。對于上面存在的種種爭議,也應及時作出統(tǒng)一的解釋說明,如此,后悔權才能更好地照進現實,不會成為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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