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權限內(nèi),以本人(被代理人)名義向第三人(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而代理權的消滅的原因是什么呢?中公教育專家為考生解答。
適用于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終止的要件,為代理權終止的共同原因;僅適用于法定代理或委托代理的要件,為該代理終止的特別原因。
1.代理權終止的共同原因
、俅砣怂劳龌蚍ㄈ讼麥。代理人死亡或作為代理人的法人消滅,代理權失去承擔人,當然消滅。
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條件,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肯定無法擔當代理職責,代理權也終止。
、郾救怂劳龌蚍ㄈ讼麥纭楸Wo本人之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83條規(guī)定了四種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均予承認的;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代理權終止的;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jīng)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xù)完成的。
2.委托代理終止的特別原因
、俅硎聞胀瓿,代理已無存在的必要。
、谑跈嘈袨楦接薪K期的,期限屆滿,代理權終止。
、鄞頇喑坊。
、艽砣宿o去代理。
3.法定代理終止的特別原因
、俦救巳〉没蛘呋謴兔袷滦袨槟芰,這里應解釋為本人取得完全行為能力。
、谥付ù淼娜嗣穹ㄔ夯蛘咧付▎挝蝗∠付。
、塾善渌蛞鸬谋淮砣撕痛砣酥g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
要深刻理解代理權的消滅這一考點,還需要知道代理的法律特征:①代理人在代理權限之內(nèi)實施代理行為。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③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④代理行為須直接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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