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的擔保的概念與特征
債的擔保,是指為確保債權得到清償而設立的各種法律措施。
債的擔保的特征:
、倨降刃
平等性,是指債的擔保關系的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各方平等地協(xié)商、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平等地受法律保護。設定債的擔保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任何一方都不能享有超越他人的特權,都不能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各方之間也不存在管理和服從關系。
、谧栽感
自愿性,是指擔保一般是由當事人自愿設定的。就擔保的發(fā)生原因而言,擔保有法定擔保與約定擔保之分。法定擔保是指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擔保。約定擔保是指由當事人自行設定的擔保。在擔保中,約定擔保是最主要、最常見的擔保。因此,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自主地決定和選擇擔保。
、蹚膶傩
從屬性,是指債的擔保從屬于主債,以主債的存在或將來存在為前提,隨著主債的變更、消滅而變更、消滅。這種從屬性具體體現(xiàn)在:第一,成立上的從屬性。即擔保的成立以相應的主債為前提,不能脫離主債而獨立成立。擔保之債與被擔保之債為主從關系,從債即擔保之債從屬于主債即被擔保的債,以主債的存在或將來存在為前提。第二,消滅上的從屬性。即擔保之債隨著主債的變更或消滅而變更或消滅。
、苎a充性
補充性,是指債的擔保一經(jīng)成立,就在主債關系的基礎上補充了某種權利義務關系(如保證法律關系、抵押法律關系、質押法律關系、定金法律關系等)。這些補充的權利義務關系大大增加了債務人適當履行其債務的壓力,極大地增強了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xiàn)的可能性。因為主債務一旦不履行時,補充的義務就要履行。
(2)保證
①保證的概念
保證,是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債務時,該第三人按照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
、诒WC合同
保證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的協(xié)議。保證合同的當事人稱為保證人和被保證人。
保證合同的特征:
第一,保證合同是有名合同。保證合同是一種有名合同,即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其名稱及內(nèi)容的合同。
第二,保證合同是從合同。保證關系是從屬于主債關系而存在的,保證合同也因而具有從屬性,是從屬于主合同而存在的。
第三,保證合同是單務合同。保證合同是保證人一方承擔保證義務而不享有權利,主債權人只享有權利而無須承擔義務的合同。
第四,保證合同是無償合同。也即債權人享有保證請求權,而不必向保證人償付代價。
第五,保證合同是諾成合同。諾成合同有多種,如買賣、租賃、加工承攬等,其特點在于不要求事先交付標的物,而僅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告成立。
第六,保證合同是附停止條件的合同。保證合同是一種附停止條件的合同,這個條件就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當債務人屆期不如約履行債務時,即條件出現(xiàn)時,保證合同始發(fā)生實際效力。而在正常情況下,也就是債務人如期履行債務,即條件沒有出現(xiàn)時,保證合同的效力則處于停止或“待發(fā)”狀態(tài)。
保證合同的內(nèi)容:
第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shù)額。主債務的種類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訂立的主合同是何種類型的債務,是給付金錢債務、交付貨物債務還是付出勞務的債務。主合同的數(shù)額是指主合同的標的額。
第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和保證人有著直接的關系。因此,債務人在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內(nèi)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就要開始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保證的方式。擔保法規(guī)定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要比一般保證的責任大,因此,保證的方式是保證人如何承擔保證責任的重要問題,在訂立保證合同時,應當對保證的方式作出明確規(guī)定。
第四,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擔保的范圍是指保證人對哪些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的范圍,明確是對主債務、主債務的利息、損害賠償金、違約金以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等內(nèi)容的全部還是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③保證的方式
保證方式包括一般保證方式和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不同的保證方式對當事人的利益有較大影響,應予明確規(guī)定。未約定時按連帶責任保證論。
④保證擔保的范圍
保證擔保的范圍就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請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或負連帶責任以及申請法院予以強制執(zhí)行的范圍!稉7ā返21條規(guī)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輦鶛嗳伺c保證人的關系
債權人的權利:
債權人對保證人享有請求承擔保證責任(履行保證債務)的權利。該權利的行使以主債務不履行為前提,以保證責任已屆承擔期為必要。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有權主張先訴抗辯權,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責任已屆承擔期,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實際承擔保證責任時,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但有主債務已適當履行或相應責任已經(jīng)承擔的抗辯權。
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有約定時依約定;無約定時應自主債務履行期屆至或屆滿之日始,至6個月屆滿時止。但在保證人有權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情況下,保證人不負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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