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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員考試招考部委職能機構介紹
(1)審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規(guī)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不服的上訴和抗訴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
公報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2)核準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依法判決和裁定的死刑立即執(zhí)行案件,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3)監(jiān)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4)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5)對于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等問題,進行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做的解釋。司法解釋分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解釋和這兩個機關聯(lián)合作出的解釋。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有原則性分歧時,應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或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規(guī)定:
凡關于法律、法令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guī)定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用法令加以規(guī)定。
凡屬于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于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