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
第 4 頁:多項選擇題 |
第 6 頁:判斷題 |
第 7 頁:綜合分析題 |
第 9 頁:參考答案及解析 |
11.【答案】C。解析: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在由各市場主體組成的統(tǒng)一體中,企業(yè)是最大的市場主體。
12.【答案】B。解析:國家宏觀調控的手段主要有三種: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經濟手段是指政府在自覺依據和運用價值規(guī)律的基礎上借助于經濟杠桿的調節(jié)作用,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如價格、稅收、信貸等,根據使用工具的不同可以分為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法律手段是指政府依靠法制力量,通過經濟立法和司法,運用經濟法規(guī)來調節(jié)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以達到宏觀調控目標的一種手段,例如經濟法、稅法等法律的制定,有關部門對制假售假等破壞市場經濟的違法行為的調查懲治等。行政手段是依靠行政機構,采取強制性的命令、指示、規(guī)定等行政方式來調節(jié)經濟活動,以達到宏觀調控目標的一種手段。例如責令關閉污染嚴重、具有重大安全隱患的小煤窯,就是使用行政手段來進行調控。行政手段具有權威性、縱向性、無償性及速效性等特點,一般只在經濟、法律手段調節(jié)無效,態(tài)勢嚴峻的情況下作為短期的非常規(guī)的調節(jié)手段使用,決不可濫用。
13.【答案】C。解析:判斷補償資金屬于物資儲備還是公共消費,即屬于國民收入分配中用于積累的社會物資儲備的部分,還是屬于用于消費的公共消費的社會保障部分,其關鍵是弄清這筆資金的用途。
許多自然災害,是人們難于預測或難于防范、難于抗拒的,這就是國家為什么要在國民收入分配中安排必要的社會物資儲備(包括必要的物資儲備資金和對應的儲備物資),以備不時之需。財政部緊急安排資金用于抗災、救災,不應屬于公共消費的社會保障部分。公共消費的社會保障部分,屬于國民收入分配中用于消費的部分,即在正常情況下(不是自然災害的非常情況),為了實現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諧,國家適當安排用于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社會優(yōu)撫方面的社會保障資金。
簡單地說,公共消費的社會保障部分,是國民收入對正常情況的安排;屬于積累的社會物資儲備,是國民收入對非常情況的安排。這道題目涉及的情況屬于后者。本題答案選C。
14.【答案】A。解析:提高存款利率,會吸引居民增加儲蓄,減少消費;提高貸款利率,會增加生產者的融資成本,抑制投資。因此,提高存貸款利率是收縮消費的措施,不僅不能擴大內需,反而會抑制需求。
15.【答案】D。解析:《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注意,此處是“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并非“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A、B、C均錯誤。
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jiān)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jiān)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本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盌項正確
16.【答案】D。解析:根據《憲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享有選舉權利,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中國公民;(2)年滿十八周歲;(3)沒有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據此,A選項錯誤。根據憲法第五十條,國家不僅對華僑、歸僑的權益保護,也對僑眷權益進行保護。據此,C項錯誤。憲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國家發(fā)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yǎng)的設施”,據此,B項錯誤。憲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了公民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和私有財產的繼承權,這條規(guī)定在憲法總綱,所以D選項正確。
17.【答案】D。解析:《立法法》第42條第1款規(guī)定:“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钡46條規(guī)定:“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由常務委員會發(fā)布公告予以公布!
本法第47條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18.【答案】B。解析:根據憲法規(guī)定,礦藏和水流都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了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C項和D項屬于2004年憲法修正案的內容。
19.【答案】D。解析:根據《憲法》的規(guī)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有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土地所有權不得轉讓,但是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所以,上述選項只有D是錯誤的。
20.【答案】D。解析:《憲法》第113條第2款規(guī)定:“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實行區(qū)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副主任!
本法第114條規(guī)定:“自治區(qū)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qū)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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