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文的一般規(guī)則
1.確有必要,講求實效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2.按權限行文,逐級行文
“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行文,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機關。”
二、向上級機關行文的規(guī)則
《條例》中對此明確規(guī)定為6條細則:
1.原則上單一主送,根據需要抄送
“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
2.本級部門根據授權及權限向上級主管部門行文
“黨委、政府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權;屬于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3.不得向上級機關原文轉報下級請示事項
“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后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
4.請示與報告相區(qū)別
“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5.應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6.受雙重領導者向上行文可抄送另一上級機關
“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一個上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
三、向下級機關行文的規(guī)則
《條例》中對此明確規(guī)定為5條細則:
1.明確主送與抄送
“主送受理機關,根據需要抄送相關機關。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fā)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2.上級機關的有關部門經授權可向下級機關行文
“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本級黨委、政府授權,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下級黨委、政府發(fā)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級黨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經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經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職能部門行文,文中須注明已經政府同意。”
3.上級部門按權限向下級部門行文
“黨委、政府的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的相關部門行文!
4.行文事關多部門須協(xié)商一致
“涉及多個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部門之間未協(xié)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
5.向受雙重領導的機關行文可抄送其另一上級機關
“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該下級機關的另一個上級機關!
四、同級機關行文的規(guī)則
“同級黨政機關、黨政機關與其他同級機關必要時可以聯(lián)合行文。屬于黨委、政府各自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不得聯(lián)合行文。黨委、政府的部門依據職權可以相互行文。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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