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題】
2007年10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天翼資本”擬對恒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恒信公司”)進行股權投資。天翼資本調查發(fā)現,恒信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自然人股東甲、乙和法人股東A公司分別認繳的出資比例為15%、15%和70%;甲、乙以現金出資,A公司以現金200萬元和500平米辦公用房作價1200萬元出資;甲、乙一次性繳付了全部出資,A公司則于首期繳付了200萬元現金,辦公用房于2006年6月交付恒信公司使用,但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xù);按照股東協(xié)議的約定,A公司應于2006年6月底之前繳付全部出資。基于上述事實,天翼資本認為,A公司的首次出資額未達認繳總出資額的20%,不符合法定比例要求,且其實物出資義務尚未履行完畢。A公司遂應天翼資本要求,將辦公用房過戶給了恒信公司。
甲的同學丙在獲悉天翼資本有意投資恒信公司后提出,甲和丙在恒信公司成立前簽訂有股權代持協(xié)議,約定由丙實際出資并享受投資收益,甲僅作為名義股東代行股權。丙據此要求甲返還恒信公司分紅,并請求恒信公司確認股東身份。天翼資本經調查確認,甲和丙之間的股權代持協(xié)議屬實,且不存在可能導致該協(xié)議無效的其他法定情形。但甲不同意確認丙的股東身份,只同意向丙返還出資本息,且拒絕返還分紅。對于丙的確認股東身份的請求,乙與A公司均表示反對,恒信公司遂予以拒絕。后經天翼資本協(xié)調,甲、丙于2007年11月達成和解,甲向丙返還300萬元出資款本息并給予高額補償,丙放棄其他請求并與甲解除股權代持協(xié)議。
2007年12月,天翼資本入股恒信公司,恒信公司同時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3月,恒信公司獲準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
2011年1月,恒信公司擬公開增發(fā)股票。證券公司調查發(fā)現,恒信公司從2008年至2010年分別實現可分配利潤1080萬元、1800萬元和3000萬元,并累計分配利潤1280萬元,其中現金分紅480萬元。證券公司認為恒信公司在利潤分配方面不符合增發(fā)條件,建議改換其他融資方式。恒信公司遂申請分期發(fā)行8000萬元公司債券,并獲證監(jiān)會核準。
2011年7月初,恒信公司開始與B上市公司洽談收購事宜。恒信公司總經理秘書丁無意中聽到公司總經理與董事長討論此事,遂于7月4日買入B公司股票3萬股。7月6日,市場出現收購傳聞,B公司股價當日及次日連續(xù)漲停。B公司詢證相關股東后,于7月8日發(fā)布公告,稱該公司的股東C公司正與恒信公司就收購事宜進行談判。B公司股票隨即停牌。7月15日,恒信公司與C公司正式簽訂協(xié)議,收購后者所持B公司30%的股份,并發(fā)布相關公告,股票復牌。丁于7月18日悉數賣出此前買入的B公司股票,獲利豐厚。收購協(xié)議于2011年7月底履行完畢,恒信公司成為B公司的大股東。
2012年8月,B公司發(fā)布公告稱,恒信公司從二級市場再增持B公司1.5%的股份。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天翼資本認為A公司的實物出資義務未履行完畢的觀點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甲是否有權拒絕丙關于返還恒信公司分紅的請求?并說明理由。
(3)恒信公司是否有權拒絕丙關于確認股東身份的請求?并說明理由。
(4)證券公司認為恒信公司在利潤分配方面不符合增發(fā)條件的意見是否正確?并說明理由。
(5)B公司是否有義務于7月8日發(fā)布關于收購談判事項的公告?并說明理由。
(6)秘書丁的行為是否構成內幕交易?并說明理由。
(7)恒信公司從二級市場增持B公司1.5%股份時,是否必須向其他股東發(fā)出收購要約或者向中國證監(jiān)會申請豁免?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天翼資本認為A公司的實物出資義務未履行完畢的觀點成立。根據規(guī)定,出資人以房屋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的,不能認定為履行了出資義務。在本題中,在A公司將房屋過戶給恒信公司之前,其實物出資義務尚未履行完畢。
(2)甲無權拒絕丙關于返還恒信公司分紅的請求。根據規(guī)定,在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出資約定合法的情況下,二者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fā)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本題中,因甲、丙之間的股權代持協(xié)議合法有效,且丙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故甲無權拒絕丙返還分紅的請求。
(3)恒信公司有權拒絕丙關于確認其股東身份的請求。根據規(guī)定,如果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題中,因乙和A公司均予反對,丁的請求未能獲得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故恒信公司有權拒絕丙關于確認股東身份的請求。
(4)證券公司認為恒信公司在利潤分配方面不符合增發(fā)條件的意見正確。根據規(guī)定,上市公司增發(fā)股票的,其最近3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得少于最近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在本題中,恒信公司最近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為1960萬元,但最近3年的累計現金分紅僅480萬元,沒有達到30%的最低要求。
(5)B公司有義務在7月8日發(fā)出公告。根據規(guī)定,在市場就重大事件出現傳聞,或者公司證券出現異常交易情況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
(6)丁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根據規(guī)定,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屬于內幕信息,丁作為恒信公司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知悉了該信息,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其在該信息公布前買入B公司股票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
(7)恒信公司無須向B公司的其他股東發(fā)出收購要約,也無須向證監(jiān)會申請豁免。根據規(guī)定,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持有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30%的,其在上述事實發(fā)生之日起1年后的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的2%的股份,無須向中國證監(jiān)會提出免于進行要約收購的申請,可直接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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