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7年10月5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技術轉讓合同,該合同約定:甲公司將“智能垃圾預處理機”發(fā)明專利權轉讓給乙公司,轉讓款為200萬元;乙公司在合同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付40萬元,在辦理完轉讓登記手續(xù)后三個月內付160萬元。同時,甲公司告知乙公司,甲公司曾于2006年11月以普通許可方式將該項專利授權丙公司使用,期限為2年。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首筆40萬元轉讓款后,即與乙公司于2007年10月8日共同到國家專利行政部門辦理了轉讓登記,專利公報于2007年12月5日公告了上述轉讓事項。2008年1月5日,乙公司與丁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及質押合同,以該專利權為質押標的,向丁銀行貸款200萬元。2008年1月10日,雙方辦理了質押登記。2008年2月10日,乙公司未經丁銀行同意,與戊公司訂立專利許可合同,以每年20萬元的價格許可戊公司使用該專利技術生產相關設備。
2008年4月,甲 公司催促乙公司支付剩余專利轉讓款,乙公司告知甲公司:因庚公司欠其200萬元貸款到期不還,乙公司又無其它財產用來支付欠款,故無法支付剩余專利轉讓款。經查,乙公司雖多次催告庚公司履行付款義務,庚公司一直未予理會,乙公司也未提起訴訟。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乙公司何時取得“智能垃圾預處理機”的專利權?并說明理由。
(2)丙公司對于甲公司轉讓的專利權是否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并說明理由。
(3)在乙公司受讓甲公司轉讓的專利權后,丙公司與甲公司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否繼續(xù)有效?并說明理由。
(4)乙公司與丁銀行簽訂的質押合同何時生效?質押權何時成立?并分別說明理由。
(5)乙公司與戊公司訂立的專利權許可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6)甲公司為追索乙公司所欠剩余的專利轉讓款,能否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乙公司的債務人庚公司?并說明理由。
(7)乙公司沒有按約定支付專利轉讓價款,甲公司能否主張專利轉讓合同無效?
相關推薦:2009年注冊會計師CPA考試真題及答案匯總(新)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