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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冊會計師《稅法》知識點精講:第十三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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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1.申請復議的時間——得知稅務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之內。

  2.復議與訴訟的次序問題

  對征稅行為的爭議——三步曲:按稅務機關規(guī)定繳納稅款、滯納金或提供擔保,復議是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

  對其他行為爭議——復議不是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

  3.行政復議申請方式——可以書面申請或口頭申請;

  4.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不能同時進行。

  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

  【提示】這部分有三個易考點:

  一是應當受理行政復議的情況;

  二是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有停止執(zhí)行的特例;

  三是稅務行政復議中止與終止的區(qū)別。

  (一)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受理:

  1.屬于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2.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3.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guī)定的被申請人。

  4.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5.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6.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的職責范圍。

  7.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二)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4.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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