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加審計程序不可預見性的方法(教材P333- P334)
(一)增加審計程序不可預見性的思路
1.對某些以前未測試的低于設定的重要性水平或風險較小的賬戶余額和認定實施實質性程序;
2.調整實施審計程序的時間,使其超出被審計單位的預期;
3.采取不同的審計抽樣方法,使當年抽取的測試樣本與以前有所不同;
4.選取不同的地點實施審計程序,或預先不告知被審計單位所選定的測試地點。
(二)增加審計程序不可預見性的實施要點(教材P334)
1.注冊會計師需要與被審計單位的高層管理人員事先溝通,要求實施具有不可預見性的審計程序,但不能告知其具體內容。注冊會計師可以在簽訂審計業(yè)務約定書時明確提出這一要求。
2.雖然對于不可預見性程度沒有量化的規(guī)定,但審計項目組可根據(jù)對舞弊風險的評估等確定具有不可預見性的審計程序。審計項目組可以匯總那些具有不可預見性的審計程序,并記錄在審計工作底稿中。
3.項目負責人需要安排項目組成員有效地實施具有不可預見性的審計程序, 但同時要避免使項目組成員處于困難境地。
(三)增加審計程序不可預見性的示例(教材P334)
教材表14-1 審計程序的不可預見性示例表
審計領域 |
可能適用的具有不可預見性的審計程序 |
存貨 |
向以前審計過程中接觸不多的被審計單位員工詢問,例如采購、銷售、生產(chǎn)人員等 |
在不事先通知被審計單位的情況下,選擇一些以前未曾到過的盤點地點進行存貨監(jiān)盤 | |
銷售和 |
向以前審計過程中接觸不多或未曾接觸過的被審計單位員工詢問,例如負責處理大客戶賬戶的銷售部人員 |
改變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序的對象,例如對收入按細類進行分析 | |
針對銷售和銷售退回延長截止測試期間 | |
實施以前未曾考慮過的審計程序,例如: | |
采購和 |
如果以前未曾對應付賬款余額普遍進行函證,可考慮直接向供應商函證確認余額。如果經(jīng)常采用函證方式,可考慮改變函證的范圍或者時間 |
對以前由于低于設定的重要性水平而未曾測試過的采購項目,進行細節(jié)測試 | |
使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審閱采購和付款賬戶,以發(fā)現(xiàn)一些特殊項目,例如是否有不同的供應商使用相同的銀行賬戶 | |
現(xiàn)金和 |
多選幾個月的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進行測試 |
對有大量銀行賬戶的,考慮改變抽樣方法 | |
固定資產(chǎn) |
對以前由于低于設定的重要性水平而未曾測試過的固定資產(chǎn)進行測試,例如考慮實地盤查一些價值較低的固定資產(chǎn),如汽車和其他設備等 |
跨區(qū)域 |
修改分支機構審計工作的范圍或者區(qū)域(如增加某些較次要分支機構的審計工作量,或實地去分支機構開展審計工作) |
四、實質性方案和綜合性方案(教材P335)
1.注冊會計師針對評估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制定總體應對措施對擬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的總體方案有重大影響。
2.總體方案類型
實質性方案是指注冊會計師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以實質性程序為主;
綜合性方案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時,將控制測試與實質性程序結合使用。
3.評估重大錯報風險與總體方案的對應關系(見表14-2,補充資料)
表14-2 重大錯報風險和擬實施的總體方案關系表
重要賬戶或交易 |
識別的重大錯報風險 |
相關控制預期是否有效 |
擬實施的總體方案 | ||||||||||||
重大錯報風險水平 |
是否為特別風險 |
相關認定 |
總體方案 |
控制測試 |
控制測試索引號 |
實質性程序 | |||||||||
存在/發(fā)生 |
完整性 |
權利和義務 |
準確性/計價和分攤 |
截止 |
分類 |
列報 |
分析程序 |
細節(jié)測試 | |||||||
應收賬款 |
高 |
是 |
√ |
|
|
√ |
|
|
|
否 |
實質性方案 |
少 |
|
少 |
多 |
主營業(yè)務收入 |
高 |
是 |
√ |
|
|
√ |
√ |
|
|
否 |
實質性方案 |
少 |
|
少 |
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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