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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注冊會計師《會計》高頻考點匯總

  《會計》第六章高頻知識點:合營安排

  一、概念及合營安排的認定

  (一)合營安排

  特征:

  1、各參與方均受到該安排的約束;

  2、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對該安排實施共同控制。

  (二)共同控制及其判斷原則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關約定對某項安排所共同的控制,并且該安排的相關活動必須經過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一致同意后才能決策。

  在判斷是否具有共同控制時,首先判斷是否所有參與方或參與方組合集體控制該安排,其次再判斷該安排相關活動的決策是否必須經過這些參與方一致同意。

  (1)集體控制

 、偃绻袇⑴c方或一組參與方必須一致行動才能決定某項安排的相關活動, 則稱所有參與方或一組參與方集體控制該安排。(集體控制不是單獨一方控制;盡管所有參與方聯(lián)合起來一定能夠控制該安排,但集體控制下,集體控制該安排的組合指的是那些既能聯(lián)合起來控制該安排,又使得參與方數(shù)量最少的一個或幾個參與方組合。)

  (2)相關活動的決策

  當且僅當相關活動的決策要求集體控制該安排的參與方一致同意時,才存在共同控制。

  (3)爭議解決機制

 、僭诜治龊蠣I安排的各方是否共同分享控制權時,要關注對于爭議解決機制的安排。相關約定可能包括處理糾紛的條款,例如仲裁。這些條款的存在不會妨礙該安排構成共同控制的判斷,因此,也不會妨礙該安排成為合營安排。

  ②如果在各方未就相關活動的重大決策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其中一方具備“一票通過權”或者潛在表決權等特殊權力,則需要仔細分析,很可能具有特殊權力的一方實質上具備控制權。

  (4)僅享有保護性權利的參與方不享有共同控制。

  (5)一項安排的不同活動可能分別由不同的參與方或參與方組合主導。

  (6)綜合評估多項相關協(xié)議。

  (三)合營安排中的不同參與方

  對合營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被稱為“合營方”;對合營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被稱為“非合營方”。

  (四)合營安排的分類

  1、共同經營:是指合營方享有該安排相關資產且承擔該安排相關負債的合營安排。

  2、合營企業(yè):是指合營方僅對該安排的凈資產享有權利的合營安排。

  【提示】

  主體可以從合營安排是否通過單獨主體達成為起點,判斷一項合營安排是共同經營還是合營企業(yè)。

  單獨主體:是指具有單獨可辨認的財務架構的主體。

  當合營安排未通過單獨主體達成時,該合營安排為共同經營。

  但如果合營安排通過單獨主體達成,該合營安排可能是共同經營也可能是合營企業(yè)。

  二、共同經營中合營方的會計處理

  (一)一般會計處理原則

  除合營方對持有合營企業(yè)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以外, 其他合營安排中的合營方應當確認自身所承擔的以及按比例享有或承擔的合營安排中按照合同、協(xié)議等的規(guī)定歸屬于本企業(yè)的資產、負債、收入及費用。該處理方法一定程度上類似于比例合并,但與比例合并又存在差異。具體如下:

  合營方應當確認其與共同經營中利益份額相關的下列項目,并按照相關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進行會計處理:

  (1)確認單獨所持有的資產,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持有的資產;

  (2)確認單獨所承擔的負債,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承擔的負債;

  (3)確認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經營產出份額所產生的收入;

  (4)按其份額確認共同經營因出售產出所產生的收入;

  (5)確認單獨所發(fā)生的費用,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經營發(fā)生的費用。

  (二)合營方向共同經營投出或者出售不構成業(yè)務的資產的會計處理

  合營方向共同經營投出或出售資產等(該資產構成業(yè)務的除外),在共同經營將相關資產出售給第三方或相關資產消耗之前 (即未實現(xiàn)內部利潤仍包括在共同經營持有的資產賬面價值中時),應當僅確認歸屬于共同經營其他參與方的利得或損失。

  如果投出或出售的資產發(fā)生符合《企業(yè)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等規(guī)定的資產減值損失的,合營方應當全額確認該損失。

  (三)合營方自共同經營購買不構成業(yè)務的資產的會計處理

  合營方自共同經營購買資產等(該資產構成業(yè)務的除外),在將該資產等出售給第三方之前(即未實現(xiàn)內部利潤仍包括在合營方持有的資產賬面價值中時),不應當確認因該交易產生的損益中該合營方應享有的部分。即,此時應當僅確認因該交易產生的損益中歸屬于共同經營其他參與方的部分。

  (四)合營方取得構成業(yè)務的共同經營的利益份額且形成控制情況的會計處理

  合營方取得共同經營中的利益份額,且該共同經營構成業(yè)務時,應當按照企業(yè)合并準則等相關準則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合營方增加其持有的一項構成業(yè)務的共同經營的利益份額時, 如果合營方對該共同經營仍然是共同控制,則合營方之前持有的共同經營的利益份額,不應按照新增投資日的公允價值重新計量。

  三、對共同經營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的會計處理原則

  對共同經營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非合營方),如果享有該共同經營相關資產且承擔該共同經營相關負債的,比照合營方進行會計處理。否則,應當按照相關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對其利益份額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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