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造合同收入的確認與計量
(一)建造合同概述
建造合同,是指為建造一項或數(shù)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資產(chǎn)而訂立的合同。其中, 所建造的資產(chǎn)主要包括房屋、道路、橋梁、水壩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飛機、大型機械設備等。
固定造價合同指按照固定的合同價或固定單價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許或其他方式議定的成本為基礎,加上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固定造價合同與成本加成合同的主要區(qū)別在于風險的承擔者不同。前者的風險主要由建造承包方承擔,后者主要由發(fā)包方承擔。
(二)合同的分立與合并
(三)合同收入與合同成本
1.合同收入的組成
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規(guī)定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兩部分。
(1)合同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與客戶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總金額,它構(gòu)成合同收入的基本內(nèi)容。
(2)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這部分收入并不構(gòu)成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總金額,而是在執(zhí)行合同過程中由于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原因而形成的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隨意確認這些收入,只有在符合規(guī)定條件時才能構(gòu)成合同總收入。
2.合同成本的組成
建造合同成本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fā)生的、與執(zhí)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直接費用在發(fā)生時直接計入合同成本;間接費用應在期末按系統(tǒng)、合理的方法分攤計入合同成本。常見的用于間接費用分攤的方法有人工費用比例法和直接費用比例法。
合同完成后處置殘余物資取得的收益等與合同有關的零星收益,應當沖減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不包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因訂立合同而發(fā)生的有關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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