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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預習講義(18)

來源:考試吧 2013-12-15 10:12:24 考試吧:中國教育培訓第一門戶 模擬考場
201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預習講義考試吧發(fā)布。

  全套講義:201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預習講義匯總

  三、合同的擔保

  (一)擔保方式

 

  (二)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
適用情況 債務人不能履行 債權人可以在債務人和保證人中任意選擇
先訴抗辯權
先后順序 有,保證人在后,是補充責任

  (三)定金VS訂金VS違約金VS賠償金

  1.訂金(預付款):表示愿意購買物品或服務而預先支付的一部分錢。作用:預先給付、無擔保作用。合同未履行時,接受預付款的一方必須如數(shù)返還款項。

  2.定金: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履行前,向對方預先付給一定數(shù)量貨幣的擔保方式。作用:證約效力;預先給付和抵銷的效力;擔保效力。

  【示例1】A購買B的貨物,A給B 100元的訂金。

  A不履行:B退100元

  A履行:100元抵頂貨款

  B不履行:B退100元

  【示例2】A購買B的貨物,A給B 100元的定金。

  A不履行:B不退100元

  A履行:100元抵頂貨款

  B不履行:B退200元

  3.違約金:合同義務人違約時,應給付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違約金具有懲罰與補償性雙重功能,因此,只要有違約事實的存在和違約人主觀上有過錯,即應支付違約金,而不考慮債權人有無實際損失。

    定金 違約金
交付時間 定金于合同履行前交付 違約金只能在有違約行為發(fā)生后交付
效力 定金具有證明合同成立和預先給付的效力 違約金沒有
性質不同 定金主要起合同擔保的作用 違約金則是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

  【注意】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4.賠償金: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用以補償對方所受到的損失。賠償金的性質是賠償損失。在經濟合同中,賠償金是用來彌補違約金的不足部分,即超過違約金部分的損失。

  四、責任的相對性

  只在合同關系當事人之間產生,對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發(fā)生違約責任。不論是在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場合,還是在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場合,均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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