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
知識點二十、訴訟時效的中斷
(一)訴訟時效中斷的概念
訴訟時效的中斷,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fā)生致使已經(jīng)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1.提起訴訟。提起訴訟是指通過司法程序行使請求權。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下列事項均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1)申請仲裁;(2)申請支付令;(3)申請破產(chǎn)、申報破產(chǎn)債權;(4)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5)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6)申請強制執(zhí)行;(7)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8)在訴訟中主張抵銷;(9)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2)當事人一方以發(fā)送信件或者數(shù)據(jù)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shù)據(jù)電文到達或者應當?shù)竭_對方當事人的;
(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nèi)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5)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義務人通過一定的方式向權利人作出愿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
(三)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
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數(shù)次進行,當然不得超過20年最長訴訟時效的限制。
在訴訟時效已過的情況下,如果義務人履行了債務的,則履行有效,不得以不當?shù)美蠓颠;
如果當事人就債務履行達成和解(例如延期清償協(xié)議)不應看作訴訟時效的中斷,而應視為新的法律關系成立,該法律關系受法律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只有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協(xié)議時,才開始訴訟時效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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