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
知識點九、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共9種)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正確認識其行為的法律意義,依法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注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3.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
欺詐,指當事人一方故意編造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使對方陷入錯誤而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欺詐的構成條件為:
(1)有具體的欺詐行為,即將欺詐故意表示于外部。欺詐的具體表現(xiàn)為捏造虛假事實、隱匿真實事實、歪曲真實事實三種情形。沉默也可以構成欺詐,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義務。
(2)欺詐人主觀心理狀態(tài)為故意。這種主觀上的故意涉及兩個方面:使相對人陷于錯誤認識的故意;使相對人基于錯誤認識而進行意思表示的故意。
(3)受欺詐方作出意思表示。
(4)受欺詐方實施的民事行為與欺詐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
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如果不損害國家利益的,不屬于無效合同,而應當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因此結合《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guī)定,對于因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應當區(qū)分情況處理:
(1)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
(3)因欺詐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4.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
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指以給公民或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或者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失相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愿的意思表示。
這種民事行為的特征在于:
(1)脅迫一方具體實施了脅迫行為。
(2)脅迫一方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為故意。此種故意分兩個層次:使相對人陷于恐懼的故意;使相對人基于這種恐懼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3)受脅迫一方在脅迫之下進行了違背其真實意愿的民事行為。這一要件實際上包含多個要素:首先受脅迫方因為脅迫人的脅迫而陷于恐懼;受脅迫方因為這個恐懼而作出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與脅迫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
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因脅迫訂立的合同如果不損害國家利益的,不屬于無效合同,而應當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因此結合《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guī)定,對于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應當區(qū)分情況處理:
(1)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或無效民事行為。
(3)因脅迫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5.乘人之危所為的單方民事行為
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境地,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行為。
這種民事行為的待征在于:
(1)須有一方當事人在客觀上處于危難境地。
(2)行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3)嚴重損害了處于危難境地的當事人的利益。
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因此結合《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guī)定,對于乘人之危所為的民事行為,應當區(qū)分情況算是:
(1)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因乘人之危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6.惡意串通損害他人的利益民事行為
7.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
8.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如隱匿行為。指通過合法的買賣、捐贈形式來達到隱匿財產(chǎn)、躲避債務的目的,表面上合法,但內容和目的非法,這種行為無效。
9.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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