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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會《經(jīng)濟法》第一章: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

考試吧精心整理2012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的各章節(jié)知識點預習,望給各位考生帶來幫助!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

  知識點九、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共9種)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正確認識其行為的法律意義,依法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注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3.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

  欺詐,指當事人一方故意編造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使對方陷入錯誤而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欺詐的構成條件為:

  (1)有具體的欺詐行為,即將欺詐故意表示于外部。欺詐的具體表現(xiàn)為捏造虛假事實、隱匿真實事實、歪曲真實事實三種情形。沉默也可以構成欺詐,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義務。

  (2)欺詐人主觀心理狀態(tài)為故意。這種主觀上的故意涉及兩個方面:使相對人陷于錯誤認識的故意;使相對人基于錯誤認識而進行意思表示的故意。

  (3)受欺詐方作出意思表示。

  (4)受欺詐方實施的民事行為與欺詐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

  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如果不損害國家利益的,不屬于無效合同,而應當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因此結合《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guī)定,對于因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應當區(qū)分情況處理:

  (1)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

  (3)因欺詐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4.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

  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指以給公民或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或者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失相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愿的意思表示。

  這種民事行為的特征在于:

  (1)脅迫一方具體實施了脅迫行為。

  (2)脅迫一方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為故意。此種故意分兩個層次:使相對人陷于恐懼的故意;使相對人基于這種恐懼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3)受脅迫一方在脅迫之下進行了違背其真實意愿的民事行為。這一要件實際上包含多個要素:首先受脅迫方因為脅迫人的脅迫而陷于恐懼;受脅迫方因為這個恐懼而作出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與脅迫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

  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因脅迫訂立的合同如果不損害國家利益的,不屬于無效合同,而應當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因此結合《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guī)定,對于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應當區(qū)分情況處理:

  (1)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或無效民事行為。

  (3)因脅迫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5.乘人之危所為的單方民事行為

  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境地,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行為。

  這種民事行為的待征在于:

  (1)須有一方當事人在客觀上處于危難境地。

  (2)行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3)嚴重損害了處于危難境地的當事人的利益。

  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因此結合《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guī)定,對于乘人之危所為的民事行為,應當區(qū)分情況算是:

  (1)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因乘人之危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6.惡意串通損害他人的利益民事行為

  7.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

  8.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如隱匿行為。指通過合法的買賣、捐贈形式來達到隱匿財產(chǎn)、躲避債務的目的,表面上合法,但內容和目的非法,這種行為無效。

  9.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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