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jié) 訴訟時效制度
知識點15:訴訟時效基本理論
一、訴訟時效基本理論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債權請求權不行使,達到一定期間而失去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制度。
訴訟時效具有以下特點:
1.有債權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tài)存在,而且該狀態(tài)持續(xù)了一段期間。
2.訴訟時效屆滿不消滅實體權利。
3.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
(二)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訴訟時效適用債權請求權、其他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的企業(yè)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guī)定的債權請求權。
除斥期間是指法院規(guī)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xù)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fā)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
例如:《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受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否則視為放棄。兩個月即為受遺贈權的除斥期間。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有如下區(qū)別:
知識點16: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
二、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
(一)訴訟時效的種類
民法的訴訟時效有以下幾種:
1.普通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短期訴訟時效
下列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
3.長期訴訟時效。
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及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為4年。
4.最長訴訟時效。
最長訴訟時效是指期間為20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權利被侵害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被侵害時計算,而非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時起算。
辨析:如果在20年中,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益被侵犯,就開始起算短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和普通訴訟時效;如果在20年內,權利人一直不知道自己的權益被侵犯,那么只起算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
舉例:北京市民張三常年在深圳工作,在北京只有其父。2008年12月1日鄰居從張三父親那借走了2萬元,約定在12月31日歸還并開了借條。結果張三父親于2008年12月25日不幸去世。張三回京奔喪,沒有發(fā)現(xiàn)借條,鄰居也未告知張三借錢之事。所以從2009年1月1日開始,張三的合法權益就受到侵犯,但張三卻一直不知道。因此,只起算20年的訴訟時效,2年的訴訟時效則不起算。
假如到了2009年4月5日清明節(jié),張三回北京祭奠其父,此時發(fā)現(xiàn)這張借條,這時就從2009年4月5日開始起算2年的訴訟時效。
假如張三回到深圳后20年都未回京,第20年的12月25日才回來,此時發(fā)現(xiàn)借條,但距離20年時效只剩下6天的時間,那么張三剩余的時間就是6天。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開始算。
訴訟時效起算有不同的情況:
1.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清償屆滿之日起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4.因侵權行為而發(fā)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者損害時起算。人身傷害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fā)現(xiàn),后經(jīng)檢查確認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的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6.國家賠償?shù)脑V訟時效的起算,自國家機關及期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
相關推薦:2009年注會考試大綱(新制度)及名師解讀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