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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真題考點:第四章企業(yè)所得稅——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企業(yè)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專項用途并經(jīng)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注意】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yè)所得稅處理
(1)企業(yè)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倨髽I(yè)能夠提供規(guī)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②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燮髽I(yè)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fā)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2)企業(yè)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yè)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不做征稅收入處理后,5年內未支出使用、也未繳回的,計入取得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fā)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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