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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jié) 劑量
一、含義
劑量即藥劑的用藥量。一般是指單味藥的成人內服一日用量。
也有指在方劑中藥與藥之間的比較分量。即相對劑量。
二、市制與公制計量單位及換算
明清以來,采用16位進制.即1斤=16兩=160錢。
現(xiàn)今采用公制,通常按規(guī)定以近似值進行換算,即1兩(16位制)=30g,1錢=3g.1分=0.3g.1厘=0.03g。
一般干品藥為3~9g,部分為15~30g。各單味藥后所標用量即此。
三、確定劑量的依據(jù)
(一)藥物的性質性能
1.藥材質量:質優(yōu)力強者,用量宜小些;質次力不足者,用量可大些。
2.藥材質地:花葉類質輕之品用量宜輕,金石、貝殼類質重之品用量宜重;干品用量宜輕,鮮品用量宜重。
3.藥物的氣味:氣味平淡作用緩和的藥,用量宜重;氣味濃厚作用峻猛的藥,用量宜輕。
4.有毒無毒:有毒藥.應嚴格控制劑量。不得超出安全范圍;無毒藥,劑量變化幅度較大,可適當增加用量。
(二)用藥方法
1.方藥配伍:單味應用時劑量宜大。復方應用時劑量宜小;在方中作主藥時用量宜稍大,而作輔藥時則用量宜小些。
2.劑型:入湯劑用量宜大;入丸散劑時用量宜小。
3.使用目的:如以檳榔行氣消積用6~15g 即可,而驅絳蟲則需用60~120g。
(三)患者情況
1.體質:在以祛邪為主時,體強者用量宜重,體弱者用量宜輕。以補虛為主時,脾胃強健者,用量宜稍大;脾胃虛弱者,用量宜輕小。
2.年齡:小兒發(fā)育未全,老人氣血漸衰,對藥物耐受力均較弱,故用量宜減小;而青壯年氣血旺盛,對藥物耐受力較強,故用量宜大些。小兒5歲以下通常用成人量的四分之一,5歲以上可按成人量減半用。
3.性別:一般說男女用量差別不大,但在婦女月經(jīng)期、妊娠期,投用活血化瘀藥則宜減量。
4.病程:新病正氣損傷較輕,用量可稍重;久病正氣損傷較重,用量宜輕些。
5.病勢:病急病重者用量宜重,病緩病輕者用量宜輕。
6.生活習慣與職業(yè):如以辛熱藥療疾,平時不喜食辛辣熱物或常處高溫下作業(yè)的人用量宜輕,反之則用量宜重。
(四)因時、因地制宜
依據(jù)氣候的冷暖和地域的干燥或潮濕增減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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