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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
1、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罪
生產(chǎn)者、銷售者在產(chǎn)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chǎn)品冒充合格產(chǎn)品的刑事責任:
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1)生產(chǎn)、銷售假藥的刑事責任
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guī)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生產(chǎn)、銷售劣藥的刑事責任
(2)生產(chǎn)、銷售劣藥的刑事責任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guī)定屬于劣藥的藥品。
(3)生產(chǎn)、銷售假藥、劣藥未構成相應犯罪的定罪處罰:銷售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jié)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即:生產(chǎn)者、銷售者在產(chǎn)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chǎn)品冒充合格產(chǎn)品的刑事責任)
例:依照《關于辦理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是(D)
A. 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后,致人死亡的
B. 生產(chǎn)、銷售假藥,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C. 生產(chǎn)、銷售假藥,所標明的適應癥超出規(guī)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D. 生產(chǎn)、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后,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E. 生產(chǎn)、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嚴重殘疾、十人以上輕傷的
(06年A型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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