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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人
法人,指依法定程序成立,具有組織章程與機構,擁有獨立財產(chǎn),能夠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并能在法院起訴、應訴的組織體。
法人的國籍,是法人屬人法的主要依據(jù),表明法人與特定國家之間的固定法律聯(lián)系。
確定法人國籍的標準有主張依法人組成成員的國籍為準的(此說未顧及許多法人可能由不同國家的人出資組成的事實);有主張以成立地(組成地)為準的(但組成行為可能連續(xù)在多國發(fā)生);有主張依法人實際上為何國人控制或操縱為準的(此說在戰(zhàn)時確定敵性法人時用)。但采用最多的是根據(jù)法人依何國法律成立(即準據(jù)法說)或根據(jù)法人住所、管理中心或主要營業(yè)所所在國定法人國籍。其中更有兼采準據(jù)法和住所重疊標準的。
我國歷史上確定法人國籍的實踐
1、解放初期,在清理外國人在華企業(yè)時,為了肅清帝國主義在華特權,主要采法人資本實際控制說,以法人資本實際控制于何國人手中的情況確定法人的國籍。
2、目前對外國法人國籍的確定,采注冊登記國說。對于已在外國根據(jù)其法律取得該外國國籍的法人,我國亦承認其已取得的國籍,而不問該外國適用何種標準來確定法人國籍。
3、對中國內國法人國籍的規(guī)定,采取法人成立地和準據(jù)法復合標準。故只有依照中國法律組成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法人才能取得中國內國法人的資格。
對目前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及其分布于其他國家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國籍的確定,多主張依具體情況區(qū)別對待,然后依確定內國法人國籍的標準加以認定。
法人的住所,多在法人成立的章程中明確規(guī)定。其他定法人住所的依據(jù),還有法人的主事務所所在地和主營業(yè)所所在地等標準。中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外國法人的認許,即對外國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內國從事民商事活動的認可,它是外國法人進入內國從事民商事活動的前提。
對外國法人是否許可其在內國活動,應分別從兩個方面加以解決:一是該組織是否已依外國法成立為法人;二是依外國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國法人,內國法律是否也承認它作為法人而在內國存在與活動。前者涉及外國法人是否存在的事實,只能依有關外國法人的屬人法判定。
國際私法上認許外國法人在內國活動,必須同時適用兩個法律:一個是外國法人的屬人法,另一個是內國的外國人法(它解決外國法人能否在內國活動、活動范圍和權利限制以及對外國法人監(jiān)督等)。
一般主張對外國法人的認許沒有創(chuàng)設性質,而只有確認或宣示的性質。未經(jīng)內國認許的法人不得在內國以法人名義進行活動,否則,該法人將與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外國法人的認許的程序:特別認許程序,即內國對外國法人通過特別登記或批準程序加以認許。概括認許程序(又稱相互認許程序),即內國對屬于某一特定外國國家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認可。一般認許程序,即凡依外國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不問其屬于何國,只需根據(jù)內國法規(guī)定,辦理必要的登記或注冊手續(xù),即可在內國活動的權利。分別認許程序,即對外國法人分門別類,或采特別認許,或采相互認許,或采一般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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