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國家機構
國家機構:公共權力的載體和公共權力運作的政治組織系統(tǒng),是階級統(tǒng)治和政治統(tǒng)治體系的核心。
第一節(jié) 國家機構的含義、構成、特點和組建
國家機器在政治科學上就叫做國家機構。國家機構是國家機關體系的總和,包括全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是實現(xiàn)國家權力,執(zhí)行國家職能,進行日;顒拥慕M織體系。
國家機構是一個國家的統(tǒng)治階級掌握和行使國家權力的需要。是階級統(tǒng)治的工具。統(tǒng)治階級要掌握和行使國家權力,憑借一定的權力設施。國家是階級統(tǒng)治的政治體系,由此決定國家機構具有組織體系結構性。是一個復雜嚴整的權力組織體系,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國家機構是一個動態(tài)功能組織系統(tǒng)。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相應地把國家機關劃分為分立與制衡的三個機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
作為國家對內(nèi)對外的最高權威代表,這個代表即國家元首。國家元首、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共同構成國家機構的最基本的主要的組成要素。
(一) 國家元首的功能:充當一個國家對內(nèi)對外的最高代表、最高政治領導者,依據(jù)國內(nèi)法處于國家最高領導地位,根據(jù)國際慣例享有最高規(guī)格的國際禮遇,充當一國在國際社會中的國際政治行為主體。不論在事實上還是在形式上與禮儀上,國家元首是處在國家機關體系的最高地位,象征著國家的統(tǒng)一,體現(xiàn)著最高國家權力,象征著國家主權,行使國家元首的各項職權。通常由一個個人組成。
(二) 立法機關是行使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即有審議、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以及時進行執(zhí)法監(jiān)督的國家機關。基本職能是立法和執(zhí)法監(jiān)督。
(三) 行政機關含有“執(zhí)行”和“管理”兩方面的含義。執(zhí)行:指執(zhí)行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和決定,管理則是指管理國家內(nèi)政、外交、軍事等各方面的事務。負責擬定和執(zhí)行法律、制定和執(zhí)行國家政策、管理國家對內(nèi)對外事務的機關。
(四) 司法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的國家機關。行使審判權的審判機關即法院,行使監(jiān)督權的檢察機關。
國家機構的特點:
(1)階級性。(2)社會性。(3)整體性。(4)強制性。
制約國家機構的主客觀因素:
1.國體的制約。
2.統(tǒng)治階級統(tǒng)治方式的制約。包括國家治理形式、國家管理形式、國家結構形式。
3.國度國情諸因素的制約。
國家機構的設置或組建是統(tǒng)治階級按照自己的意志,在一定的理論原則和法制原則指導和確認下,進行周密政治設計的國家自主行為。
理論原則確定國家機構總的框架及國家機關之間的相互關系,即國家機構的制度;法制原則則規(guī)定理論原則法制化的具體要求。
第二節(jié) 資本主義國家的國家機構
三權分立在西方各國憲法中通常表現(xiàn)為下述幾方面的制度設計:
(1)由三個不同的機關分別執(zhí)掌和行使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
(2)每一個機關都相對獨立的,在行使各自分掌的權力時,都不能離開其他機關的協(xié)助。
(3)每一個機關都擁有防止、抵御其他機關侵犯其權力的法律手段。
現(xiàn)代資本主義國家的議會,是代議機構,一般由選舉產(chǎn)生的法定人數(shù)的議員組成。
兩院制:英國、美國、法國、德國等。
一院制:瑞典、葡萄牙、丹麥、新西蘭等。
兩院制即議會由兩院組成,一般稱為參議院、眾議院、通稱為上議院、下議院。一般下議院權力高于上議院。如下議院通過的法案受到上議院的否決時,如果下議院再次表決通過該法案。
1. 立法權:即以國家名義制定、修改、廢止法律的權力。這是議會最基本的權力。
2. 財政權:即財政同意權,是議會控制上海自考稅收和開支的權力。
3. 監(jiān)督權:即議會對上海自考及其政策和上海自考官員行為進行監(jiān)督的權力。表現(xiàn)為如下四方面:
一。是決定和監(jiān)督上海自考的組成。
二。是在議會制國家,議會擁有倒閣權。
三。是議會對上海自考議員行使彈劾權。
四。議員對上海自考的政策行使質詢權。
(二)行政機關
資本主義國家的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即中央上海自考,一般由上海自考首腦和各部部長組成,通常稱為內(nèi)閣,所以組織上海自考常稱作“組閣”。
行政職權主要有如下五個方面:
1.執(zhí)行法律與委托立法。
2.管理全國公共事務和行政事務。
3.處理對外關系事務。
4.軍事權。
5.立法參與權。
(三)司法機關
司法機關獨立,旨在保障公民自由,首先是資產(chǎn)階級的自由,同時也進一步明確了國家機關的分工,有利于實行法治,有利于防止專制和暴政,有利于上海自考保持清正廉潔,是歷史的進步。
司法權主要指審判權和法律解釋權。司法機關的職權主要有如下三個方面:
1.審理各種訴訟案件
2.處理某些非訴訟性事務3.違憲審查違憲審查:是司法機關審查和裁決國家機關的行為是否違反憲法,審查對象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法令,上海自考根據(jù)法律頒布的行政法規(guī)、發(fā)布的行政命令以及采取的行政措施。
資本主義國家行使違憲審查權的機構有兩種類型:普通法院和專門憲法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權。
各國司法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事后審查”,“事前審查”。
司法獨立:指法院和法官只服從法律,獨立行使司法權。具體含義:
一是司法權由法院和法官獨立行使。
二是審判活動不受另一個法院的干涉。
三是法官按照“自由心證”原則辦案。
第三節(jié) 社會主義國家的國家機構
國家機構的組織-民主集中制
議行合一三層含義:
(1)議行合一以否定、替代資本主義議會制的三權分立原則為前擔。
(2)是行政權和立法權兩種國家權力和職能在職掌、從屬上的集中統(tǒng)一。
(3)公社委員會兼管行政權和立法權,兩權兼管是由人民選出的代表機關統(tǒng)一行使國家權力。
民主集中制: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表現(xiàn)形式(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在體制和結構上,強調(diào)社會對公共權力的直接制約,和人民代表大會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制約。
人民代表大會一院制,最符合中國實際,如果政策正確,方向正確,這種體制益處很大,很有助于國家的興旺發(fā)達,避免很大牽扯。
民主集中制原則在國家機構的設置和組織、權力的動作上,體現(xiàn)在下述四個方面:
1.保證人民當家做主,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由人民代表大會行使。
2.保證國家機關之間合理分工,協(xié)調(diào)動作,依法進行權力制約。
3.保證立法和決策民主化和執(zhí)行的集中化與分工責任制。
4.保證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的職權和管理權限,充分發(fā)展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
(一)國家權力機關我國的國家權力機關是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1.立法權:是制定、修改、廢止和補充法律的職權。
2.決定權: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就國家重大問題和事項做出決定的權力。
3.任免權: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組織其他國家機關的權力,具體指人事任免權。
4.監(jiān)督權: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監(jiān)督其他國家機關的權力。
(二)行政機關國務院,作為中央上海自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的執(zhí)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1.行政立法權。2.議案權。3.行政管理權。4.行政區(qū)劃管理權。
5.領導和管理經(jīng)濟和城鄉(xiāng)建設權。6.社會管理權。7.行使人大及常委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三)司法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和法律監(jiān)督權的機關。由審判機關人民法院和法律監(jiān)督機關人民檢察院共同構成。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人民法院實行四級兩審終審制。
人民檢察院行使法律監(jiān)督權,提起公訴,對法院的錯誤判決和裁定,貪污提出抗訴。
我國司法機關的活動和工作遵循和執(zhí)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方針和如下幾項原則:(1)法院和檢察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2)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進審判、檢察活動的原則;(3)司法獨立,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原則;(4)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容特權,不容 民族歧視原則;(5)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原則;(6)公開審判原則;(7)民主集中制即合議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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