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委、市政府先后舉辦過直接為市長作參謀的“假如我是廣州市長”征文活動(后定名為“市長參謀活動”),為政府職能部門出謀獻策的“房改方案千家談”、“菜籃子工程千家談”等“千家談系列活動”,討論廣州市風和廣州人精神的“羊城新風傳萬家”和“羊城居委新形象”等大型公眾活動等等,運用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等媒介,動員了成千上萬的市民參政議政,各抒己見,都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提高了政府對市民的凝聚力。
請問:
(1)實施有效傳播的條件是什么?(5分)
(2)結合案例談談公關主體是怎樣通過傳播提升自身形象的。(7分)
2.閱讀案例“豐田召回事件制度啟示”回答案例后面的2個問題。(12分)
豐田召回事件制度啟示
2009年豐田汽車公司因油門踏板踩放不順的潛在問題,決定擴大在美國市場上召回范圍,使在北美的豐田汽車召回數(shù)量上升到590萬輛。豐田公司也將召回在中國市場銷售的豐田進口車4萬輛和國產(chǎn)車7.5萬輛。同時,也在考慮召回歐洲市場上近200萬輛豐田汽車。這樣,卷入“踏板門”而召回的豐田汽車數(shù)量將達800萬輛之巨,是有史以來最大規(guī)模的一次汽車產(chǎn)品缺陷召回事件。
這樣大規(guī)模的召回,成本就是天文數(shù)字,正值豐田攀上全球產(chǎn)銷第一的至尊地位卻遭遇消化不良之時,對豐田的打擊可謂雪上加霜。但豐田還是在“主動召回”、“指令召回”、“隱匿召回”和“拒不召回”的諸多選項中,果斷選擇了“主動召回”和“主動申報”。這看似費解,實則來源于法律制度壓力。
中國汽車消費者大概不會忘記,2002年5月,日本豐田汽車公司決定召回200萬輛存在點火器隱患的汽車,但令中國消費者沮喪的是,召回并不包括中國市場。令中國消費者受歧視的主因是中國當時并沒有制訂汽車召回的有關法律。而據(jù)信,中國推出汽車召回制度的阻力正源自國內(nèi)的汽車廠商而非外國汽車公司。國內(nèi)汽車廠商認為,召回制度會一棍子打死中國汽車產(chǎn)業(yè)。
這種未經(jīng)證實的擔憂,使中國民族汽車免去了“召回成本”之重。但多年下來,中國品牌汽車非但沒有“強”起來,反而紛紛伏倒在有“召回成本”之累的外國品牌車之下。所以,真正奪命的不是召回制度,而是沒有召回制度。
美國的汽車召回制度歷史悠久,起始于上世紀60年代的《國家交通及機動車安全法》,美國甚至制訂《大氣清潔法》,把不符合環(huán)保條件的汽車也納入召回范圍。真正讓美國召回制度運轉起來,依托的是基礎法律制度,其中就有產(chǎn)品侵權責任法。美國曾有個著名判例,加州居民拉蒙·羅莫夫婦一家駕駛福特車出車禍導致三死三傷,后查明事故主因就是福特汽車產(chǎn)品質(zhì)量問題,由于初審法庭查明福特早已知悉此類隱患而未召回,就痛下殺手,在作出500萬美元傷亡賠償?shù)幕A下,判令福特2.9億美元的天價懲罰性賠償。
依據(jù)“風險核算”法,如果投放于市場的有缺陷產(chǎn)品可能產(chǎn)生的產(chǎn)品責任的總量遠小于召回成本,車企就會坐視消費者有可能車毀人亡的悲劇發(fā)生,會以“大不了賠點錢”的想法蒙混過關。所以,產(chǎn)品侵權責任法不配套,行政處罰以及刑事責任跟不上,召回就不能成為自愿之舉。日本的召回制度中引入了刑事責任,對拒不召回或隱匿召回的,除對法人處以上億日元的罰金外,對個人課以刑期一年以下的監(jiān)禁。
我國于2004年才開始在小范圍汽車種類上施行召回制度,到2009年才基本擴大到所有機動車上。由于侵權責任法以及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的不完善,中國車企在“主動召回”的態(tài)度上還得向外國品牌學習。市場營銷人士發(fā)現(xiàn),召回并沒有根本性摧毀品牌力量,反而是在“所有產(chǎn)品都不可能是十完十美”的假定下,那種勇于自改,敢于向生命負責的行為,最終會贏得市場高度支持。
問題:
(1)什么是公共關系危機?公共關系危機的特點是什么?(6分)
(2)結合案例談談你的感想。(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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