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評 卷
(一)全國統(tǒng)一命題科目試題的答案及評分參考,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按規(guī)定時間,以機要通信方式寄送至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聯(lián)合命題科目答案及評分參考由命題機構以機要通信方式寄送至評卷單位。
全國統(tǒng)一命題、聯(lián)合命題科目評卷的規(guī)則、程序和要求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和相關命題機構制定。有條件的省(區(qū)、市)對統(tǒng)考的英語、思想政治理論等科目實行網(wǎng)上閱卷。
(二)招生單位自命題試卷的評卷規(guī)則
1.招生單位自命題的業(yè)務課考試科目的評卷,一般以原命題小組為基礎,并經招生辦公室同意組成評卷小組,評卷小組應按命題時確定的答案及評分參考進行評閱。
2.應選聘工作責任心強,業(yè)務水平較高,遵守紀律,身體健康,能勝任評卷工作,當年無直系親屬參加該專業(yè)考試的人員參加評卷。評卷人員要遵守評卷規(guī)則。
3.評卷前要分科清點好答卷、密封試卷封面的考生編號等信息,另外編寫密號。
4.必須采取集中閱卷、封閉式管理方式。評卷小組必須在招生單位統(tǒng)一安排的場所,按規(guī)定的時間集中評卷,并按時完成評卷工作。評卷一般應分題到人,流水作業(yè)。
5.應按照試評、制訂評卷細則、評判、復查、登分、統(tǒng)計分析的程序進行。評卷小組隨機抽取試卷按照答案及評分參考進行集體試評,經集體研究掌握統(tǒng)一尺度后形成評卷細則,評卷教師根據(jù)評卷細則進行評判。同時閱卷小組要組織專人進行復查,糾正錯漏等現(xiàn)象,對復查后的試卷進行成績核算、登錄,對登錄后的成績,任何人不得改動。
6.評閱過程中遇有異常情況和疑難問題,應及時報告評卷組長,由組長召集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在評卷中,發(fā)現(xiàn)有異常情況,如雷同、筆跡前后不一、在密封線外寫有考生姓名、考號或標記等,應先評卷,同時進行詳細記載,由組長召集會議集體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及時報告本單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作出處理決定。重大情況及時由招生單位上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和教育部有關部門處理。
7.評卷期間要指定專人認真做好答卷的收發(fā)、運轉和保管工作。答卷評閱后要當天收回,集中保管。評卷期間不得將答卷帶出指定的評卷場所。
8.評卷人員名單、評卷時間、地點、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生成績(學校統(tǒng)一公布前)對外保密。評卷人員不得向外公布評卷情況,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績,不得查閱考生成績,不得將試卷帶出閱卷室,不得翻閱他人評閱或復查的試卷。非評卷人員不得進入評卷室。所有答卷均應密封評卷,任何人不得擅自啟封答卷。
9.評卷工作結束后要及時對本考試科目考生成績進行統(tǒng)計分析,對試題的題量、題型、難易程度、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總結。各評卷小組要對考試結果進行認真研究,寫出書面意見,以便改進今后的命題工作。
(三)考試成績由招生單位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不得查閱答卷?忌鐚υu卷結果有異議,可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時間內(一般須在教育部公布進入復試基本分數(shù)要求之前,逾期招生單位不再受理。)向招生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招生單位應組織專人進行認真復查,復查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漏判、成績累計、登記錯誤的,由招生單位出具修改報告(加蓋公章),連同試卷及相關材料(經評卷小組組長、相關院、系(所)評卷負責人及招辦主任簽字)一并報所在省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經確認批準后方可改動成績。招生單位應及時將復查結果通知考生本人。
(四)招生單位應在規(guī)定時間將本單位命題科目的考試成績(包括單考生)報所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匯總本省(區(qū)、市)所有招生單位的考試成績信息庫,在規(guī)定時間上報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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